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二@@十@@四@@号@@)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开放环境@@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活动@@。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筹协调@@@@、各方参与@@,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营商环境@@建设目@@标@@@@,统筹谋划@@、组织推进@@@@、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成果@@、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营造尊重和激励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七@@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借鉴先进经验做法@@。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高新区@@@@@@等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实施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对于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错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不予或者免予@@、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用服务@@、贸易服务@@、涉企收费@@、涉企政策@@、金融@@服务@@、公平竞争@@、市@@场@@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设置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显性或者隐形壁垒@@。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等改革@@@@@@,推行企业@@“一@@业一@@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准入@@、准营同步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乐动安卓app 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不得违规设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

  推行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信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通过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落实@@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市@@政公用服务@@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科学合理确定并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增设或者变相增设报装业务办理环节@@、申请资料@@、前置条件@@@@;

  (二@@)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及设施维护等环节违规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指定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不得违规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实行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

  (三@@)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性融资增信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机制@@,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服务能力@@。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用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流运输相关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多式联运改革@@@@,优化大件运输跨地区@@@@并联许可服务@@;加强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提升物流运输效率@@,控制和降低物流成本@@;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对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事项承诺制改革@@@@,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实现@@工程@@建设审批与市@@政公用服务@@的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开发区@@@@、高新区@@@@@@、新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情况@@。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风险防范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预重整等机制@@,指导@@、协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推行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公积金@@、海关@@、印章@@、相关行政许可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开放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知识产权及人文领域的合作@@,实现@@内引外联@@、双向开放@@、互利共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科技合作等活动@@,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外事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统筹推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在标@@准制定@@、资质许可@@、注册@@登记@@等方面保持内外资一@@致的政策措施@@,推进@@内外贸衔接联通@@、一@@体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机场@@、港口@@、铁路场站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机场@@、港口@@、铁路场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并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企业提前申报通关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进出口贸易服务@@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通关@@、市@@场@@信息@@、海外仓@@、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

  鼓励@@企业利用自@@贸协定政策优惠@@,降低对外贸易成本@@,拓展外贸发展空间@@@@。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法编制并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公开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面落实@@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对本地区@@@@乐动安卓app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创新政企沟通和对口帮扶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帮助市@@场@@主体@@@@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勤政廉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乐动安卓app 事项纳入@@乐动安卓app 中心集中办理@@,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事环节@@、材料@@、时限和费用@@;规范@@乐动安卓app 场所设立@@,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实现@@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乐动安卓app 融合@@,实现@@一@@网通办@@、跨域通办@@;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线@@乐动安卓app ,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乐动安卓app 平台@@深度对接@@,乐动安卓app 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推动移动@@乐动安卓app 平台@@建设@@,将重点领域@@@@、高频民生及公共服务事项接入统一@@平台@@@@,实现@@更多@@事项移动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乐动安卓app 数据@@,实施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不得以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为由拒绝市@@场@@主体@@@@采用线下办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按照国家规定将电@@子证照信息汇集至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高效快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第三@@十@@六@@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并及时调整@@;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及时落实国家和本省惠企政策@@,降低要素成本@@,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惠企政策专区@@@@、企业专属网页@@,向社会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服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乐动安卓app 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涉企政策@@服务系统@@,全面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分析@@,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免申即享@@。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和风险提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健全完善人才吸引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余缺调剂@@、职称评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支持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产学研合作@@,协同开展科研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降低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成本@@。

  第四@@十@@一@@@@条@@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协同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功能性平台@@建设@@@@;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企业@@、园区@@@@、市@@场@@等区@@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专利导航@@@@、风险规避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对于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四@@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情况及行政执法实践实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营商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及措施@@,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依法慎用财产性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

  探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拟定防范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探索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严格依法开展案件办理制度@@机制创新@@,降低诉讼成本@@。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强化执行监督@@,整治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行业性专业性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营商环境@@工作@@。对营商环境@@评价不优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回应及责任追究机制@@,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定期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二@@)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的@@;

  (四@@)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或者退出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的@@;

  (七@@)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八@@)对市@@场@@主体@@@@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的@@,或者未及时@@、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和纾困帮扶措施的@@;

  (九@@)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十@@)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未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意见的@@;

  (十@@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五@@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的@@;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二@@)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的@@;

  (四@@)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