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24号@@)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绿色低碳@@、互通共享@@、安全可控@@、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中心@@及其产业集群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经营@@性数据中心@@@@、物联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以及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相关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应的专项规划应当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要求@@,并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应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应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政工程@@@@、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引导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集聚发展@@,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现有数据中心@@改造升级@@,提升数据中心@@效能@@,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

  第@@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扩容升级@@,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等建设@@,指导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加快物联网@@网络设施的规模化部署@@。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协同规划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宽带网络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和互联互通@@,加快广播电@@视@@网@@络与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提升广播电@@视@@网@@络乡村通达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站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加快卫星通信@@大数据@@应用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等信息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

  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广电@@分前端机房@@、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前款规定的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共设施产权人已有预埋管道@@,其建设程序@@、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等的布局@@。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依法签订协议@@。

  附@@挂的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公@@共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向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免费开放@@,并为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权利@@。

  除配合建设@@、运行@@和维护产生的必要成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绿色施工@@,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用能结构@@。

  第@@二@@十@@三@@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有关电@@磁辐射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乐动安卓app 、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多元化引进机制@@,积极吸引行业领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为其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薪酬待遇@@、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强信息技术领域关键技术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建设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培训基地@@,为信息基础设施转型升级提供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的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突破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开源开发平台@@@@、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发展@@,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放数据资源@@、平台@@计算能力等@@,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创建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动构建协同共生的信息技术产业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提供数据存储@@、算力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交易场@@所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利用数据中心@@@@、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为数据交易提供专业咨询@@@@、资产评估@@、登记凭证@@、交易撮合等专业服务@@,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流通@@。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升级扩容贵阳贵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传输带宽@@,提升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访问性能@@,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领域跨省域合作@@,建立东西部算力互补协作服务@@、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算力服务体系建设@@;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和应用创新@@,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加快标@@识规模应用推广@@,支持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动在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智慧农@@(牧@@)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能源@@、电@@力@@、水利@@、旅游@@、教育@@、医疗@@、金融@@、城市管理@@和应急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

  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置警示标@@识@@,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数据中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广播电@@视@@和通信@@网络枢纽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装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增强防火@@、防雷@@、防洪@@、抗震等防护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的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认定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公@@安@@机关@@、通信@@、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哄抢@@、破坏@@、盗窃信息基础设施@@;

  (二@@)侵入@@、非法控制信息基础设施@@,非法获取信息基础设施数据@@;

  (三@@)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

  (四@@)擅自@@拆除@@、迁移信息基础设施@@;

  (五@@)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

  (六@@)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等@@;

  (七@@)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废弃物等@@;

  (八@@)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擅自@@搭挂电@@力@@管线以及其他附@@着物@@;

  (九@@)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十@@)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迁移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对已经停用或者报废的信息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应当自@@行拆除@@。

  对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供水管道@@、排水管@@(沟@@);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