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处室@@,省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2.吉@@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吉@@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务公开@@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一@@)各单位@@应对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审批@@、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履行公开义务@@,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各单位@@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标@@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以及吉@@林统计信息网站发布范围@@。

  (三@@)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公开工作问题@@@@,处理公开相关事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法规@@处@@、设管处@@、综合处@@、人事处@@、财务处@@、资料管理中心@@。办公室是省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单位@@@@。

  第五@@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办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或台账@@;负责公文类信息的@@审核@@@@,编制@@权责清单并主动公开@@@@。

  (二@@)综合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的@@主动公开@@@@;负责统计数据类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核@@@@;协调处理统计舆情事务@@;举办@@“统计开放日@@@@”活动@@。

  (三@@)资料管理中心@@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省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发布工作@@,保证两个平台@@数据同源并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对答复@@书进行最终审核@@把关@@;制定@@、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按时向社会公布@@;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网上咨询@@处理@@;负责省局政务微博和微信@@的@@发布@@。

  (四@@)法规@@处@@负责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类和对外管理类信息的@@审核@@@@、主动公开@@;及时清理已失效文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履职依据@@”栏目及时更新@@;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援引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核@@@@。

  (五@@)设管处@@负责制度方法@@、统计标@@准类信息的@@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审核@@@@、答复@@。

  (六@@)人事处@@负责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人事任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类信息的@@主动公开@@@@。

  (七@@)财务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被审计结果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八@@)执法监督处负责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九@@)监察室负责妥善处理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投诉@@举报@@。

  (十@@)所有处室及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履职的@@政府信息和课题@@项目招标@@信息@@,公开前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界定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本单位@@起草的@@政策@@、决策草案等文件进行公开解读@@;提供涉及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材料@@,规范制作答复@@书@@;配合处理网上留言及舆情事务@@。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审计整改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名称@@、标@@准和实施情况@@,课题@@项目招标@@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除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外@@,还需按相关规定要求@@承办@@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公开审查@@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委员会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领导机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承担保密审查责任@@,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统计局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对政府信息履行保密审查义务@@。

  第九@@条@@ 普通信息应由生成@@(承办@@)单位@@的@@处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审批@@,重要信息要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领导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国家统计局主要领导有关统计工作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

  (二@@)省局主要领导的@@活动@@@@、讲话@@;

  (三@@)省局重大统计改革措施@@;

  (四@@)全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经省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主动公开@@渠道和程序@@

  第十@@条@@ 省局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吉@@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

  (二@@)吉@@林省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资料馆@@(查阅统计资料和统计出版物@@)。

  (三@@)统计公报@@、报刊@@、新闻发布@@、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程序@@:各单位@@按照@@主动公开@@范围和各自职责分工对制作的@@政府信息选择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格式@@》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省统计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中心@@负责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在线申请@@、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资料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如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协商有关处室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分办@@。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受理@@范围的@@@@,提出依据和建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确需补正的@@@@,将@@全部补正事项及情况说明转资料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承办@@处室@@根据@@申请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若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书面办理@@通知后负责催办协办处室并牵头起草答复@@意见@@。若办理@@中涉及重大法律@@风险@@,主办处室可提出会商请求@@,由主办处室@@、法规@@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办处室进行集体会商@@。

  (四@@)主办处室完成全部审核@@流程后将@@答复@@意见交资料管理中心@@@@,并由资料管理中心@@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资料管理中心@@通知有关处室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以及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交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以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的@@形式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详细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保存好履行查询检索相关信息的@@过程与证据@@;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文告@@、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局内处室@@(单位@@)的@@,牵头制作或者保存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反馈资料管理中心@@@@。

  承办@@处室@@(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局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十@@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资料管理中心@@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与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省局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职责的@@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制定@@的@@@@《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吉@@统字办@@〔20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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