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9日@@

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

  (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

  (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一@@)重点谋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重点储备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谋划项目转化@@@@,应符合相关领域规划并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并列入同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三@@)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储备项目@@转化@@,落实建设用地@@、资金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要求@@,应在当年@@完成法定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已纳入上一@@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原则上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四@@)重点竣工项目@@由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转化形成@@,原则上竣工项目保留@@5年@@,为做好项目实施效果分析提供支撑@@。

  (五@@)已列入国家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第六条@@ 本市@@依托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一@@)根据@@第三@@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申报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出申请@@。

  (二@@)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制度@@。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对本部门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依托平台@@对本区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跨区域@@项目@@,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对项目代码@@、审批进度@@、投资规模@@、开工时间以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增补@@@@、调出和转化@@。

  (一@@)项目增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增补@@。

  (二@@)项目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对在推进过程中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市@@级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

  (三@@)项目转化@@。对已列入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转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成熟程度@@、规模体量@@,每年@@@@年@@初从市@@级重点项目中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形成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年@@度建议清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平台@@@@,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度管理@@@@。督促市@@级重点谋划项目紧盯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督促市@@级重点储备项目@@落实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督促市@@级重点新建@@、续建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督促市@@级重点竣工项目@@达产达效@@,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项目谋划储备@@,做好市@@级重点项目审核平衡@@、调度分析@@、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区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区重点项目清单@@。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领域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领域重点项目清单@@。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动等工作@@。

  要素保障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全面支持保障市@@级重点项目所需要素资源@@,细化完善支持政策@@,重点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环境容量以及管线切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方面给予支持@@。

  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市@@级重点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项目信息动态更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市@@级重点项目中调出@@。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逐月@@梳理市@@级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协调推动解决@@;对于跨区域@@、跨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级机制予以协调解决@@。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互推诿@@、协调推动不力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边批边建@@”行为@@。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强化市@@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区域@@、园区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市@@、区两级规划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市@@、区两级储备建设用地应积极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级重点项目配套工程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用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支持保障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对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保障项目资金拨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谋划策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编制审查费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市@@级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应积极保障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用水@@、用热@@、用气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履行市@@级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能评价@@、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早开工@@。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旬分析@@、月@@通报@@、季总结@@、年@@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旬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对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每季对市@@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对市@@级重点项目完成及竣工转固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好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差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扣减相应分数@@。对于连续两个月@@度未完成月@@度投资计划指标@@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年@@@@度对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市@@级重点项目成效进行综合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全市@@绩效管理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享受市@@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