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