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数据@@收集归集@@@@

  第三@@节@@ 数据@@共享@@@@

  第四@@节@@ 数据@@开放@@

  第四@@章@@ 数据@@市@@场@@

  第五@@章@@ 发展应用@@@@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数据@@市@@场@@@@,保障数据@@安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数字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二@@)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通信@@、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四@@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互联互通@@、共享@@开放@@、数据@@赋能@@、融合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的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数据@@市@@场@@建设@@@@,保障数据@@安全@@@@,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托区@@域优势@@,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乐动安卓app 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培育数据@@市@@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具体工作@@,落实大数据@@@@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大数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社会治理和@@乐动安卓app 数字化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大数据@@@@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机制@@,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等工作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资金@@支持@@、薪酬福利@@、子女教育@@@@、配偶安置@@、住房保障@@、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设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应用@@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及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将政务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乡村大数据@@@@基础设施@@等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与市@@政@@@@、交通@@、电力@@、水利@@、能源@@、生态环境@@、通信@@、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云@@@@、政务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自@@治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本行业通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规划@@、资金@@、审批@@、建设@@等方面的统筹管理@@,依托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物联网@@@@、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提升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交通@@、能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政@@、电力@@、生态环境@@、通信@@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升级改造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的数字化转型@@,构建高效@@协同的融合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乡村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促进数据@@的生产@@、汇聚@@、流通@@、应用@@,推动数据@@资源@@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大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互联互通@@@@、融合应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各类数据@@资源@@依法@@收集归集@@和共享@@开放@@@@。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负责维护统一@@的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用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将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接入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归集@@到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等大数据@@@@应用@@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自@@治区@@@@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标@@准并推动实施@@。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参照自@@治区@@@@公@@共数据@@@@标@@准@@,参与行业数据@@标@@准制定@@。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开放类型@@,并定期更新@@@@。

  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节@@ 数据@@收集归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在@@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和及时@@更新@@自@@治区@@@@公@@共数据@@@@总@@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更新@@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并将本级公@@共数据@@@@目@@录@@纳入自@@治区@@@@公@@共数据@@@@总@@目@@录@@@@。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公@@共数据@@@@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单位@@、个人的数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非法删除公@@共数据@@@@@@。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依法@@收集@@、存储@@相关数据@@@@,用于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发展需要@@,指导和监督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归集@@数据@@@@。

  政务部门@@应当将公@@共数据@@@@及时@@归集@@至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归集@@@@,但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应用@@需求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标@@准确@@定的公@@共数据@@@@类别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基础数据@@库@@,推进卫生健康@@@@、乐动安卓app 、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领域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

  基础数据@@库应当在@@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集中建设@@或者通过与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实现无@@条件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和完善跨地域@@、跨部门@@专题@@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业务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数据@@提供单位或者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校核时间的@@,经数据@@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将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确定有误的@@,立即予以更正@@。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数据@@提供单位@@,并督促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不同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数据@@提供单位限期校核@@,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期校核完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清洗加工@@@@、质量评价@@@@、核查@@、督导@@、反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政务系统提供持续@@、高效@@、稳定的数据@@查询@@、数据@@核验等数据@@应用@@服务@@,主动接受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出现应用@@服务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数据@@应用@@服务的连续性@@。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建立数据@@审核@@、发布@@、纠错机制@@,对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更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共享@@和开放@@相关公@@共数据@@@@@@;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保护@@。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对获得的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评估@@,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删除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第三@@节@@ 数据@@共享@@@@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数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类型并定期更新@@@@@@。

  列入无@@条件共享@@的@@,应当无@@条件提供共享@@服务@@;列入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的@@,应当明确共享@@条件@@、范围@@和用途@@。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直接获取@@。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应用@@场景并说明相关数据@@使用@@的依据@@、目@@的@@、范围@@、方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数据@@提供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确需共享@@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并将结果告@@知数据@@提供单位@@;认为不应当共享@@的@@,应当立即告@@知提出申请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对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间接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扩大或者变相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使用@@方式@@@@。

  第四@@节@@ 数据@@开放@@

  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依法@@向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公@@正公@@平@@、需求导向@@、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开放@@。

  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直接获取@@。

  第四@@十一@@条@@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开放的具体条件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保护@@能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开放@@。

  经审核同意开放公@@共数据@@@@@@的@@@@,申请人应当签署安全承诺书@@,并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开放利用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开放@@方式@@@@、使用@@范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

  (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有条件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

  (一@@)涉及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等技术@@规范@@。

  第四@@章@@ 数据@@市@@场@@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培育数据@@市@@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据@@市@@场@@的培育和应用@@发展@@,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建设@@数据@@市@@场@@@@、研发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依法@@自@@主使用@@@@、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处理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推动数据@@交易活动开展@@。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运营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符合运营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并与其依法@@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收益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授权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

  第四@@十九条@@ 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实施开发利用@@,对开发利用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向用户有偿提供并获取合理收益@@。但授权运营主体@@不得向用户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授权运营主体@@设定的应用@@场景合规性和安全性@@。

  处理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条@@ 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提供数据@@交易服务@@。

  鼓励数据@@交易场所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建立涵盖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全流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控的数据@@流通@@体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市@@场主体@@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交易@@。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但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服务流程@@,优化数据@@交易服务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数据@@合法承诺书@@;

  (二@@)审核数据@@交易双方的身份@@;

  (三@@)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

  (四@@)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

  (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数据@@市@@场@@监管标@@准@@,完善数据@@市@@场@@监管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行为等数据@@市@@场@@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发展应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全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布局@@,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大数据@@@@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乐动安卓app 、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频率资源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大数据@@@@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计算与应用@@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数字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升级@@,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糖业@@、渔业@@、农产品加工@@及贸易等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农业@@;推动数字技术@@在@@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应用@@@@;引导@@服务业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发展@@,提升服务业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水平@@,丰富服务产品的供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发展网络通信@@@@、空间@@信息@@、新型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量子信息@@、数字孪生@@、云通信@@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虚拟现实@@、数字创意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全面发展@@。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建立和完善数据@@使用@@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及服务模式@@,实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提高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法律@@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运用智能技术@@所需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上述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改善服务体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发数据@@应用@@产品和场景@@,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丰富服务产品供给@@,促进消费升级@@。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大数据@@@@发展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按照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要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交流合作@@。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按照服务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要求@@,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信息通信@@枢纽和算力中心@@,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依法@@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同一@@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六@@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防止数据@@丢失@@、篡改@@、破坏和泄露@@;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安全@@治理工作@@。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在@@数据@@收集@@、使用@@和人员管理等业务环节承担安全责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机制@@,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重要数据@@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涵盖公@@共数据@@@@存储@@@@、流通@@、开发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制度@@,支持公@@共数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区@@相关部门完善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程序报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数据@@安全@@责任主体@@依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公@@共数据@@@@安全存储@@及灾备体系建设@@@@,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七@@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七@@十四@@条@@ 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安全@@保护@@有关要求@@,建立数据@@销毁处置机制@@,合理确定销毁方式@@@@。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或者非法删除公@@共数据@@@@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的@@;

  (六@@)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大数据@@@@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