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践行服务@@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实现@@乐动安卓app 简约高效@@、要素获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易享@@、发展机会公平@@可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舒心满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意识@@,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当好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并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的改革措施@@。

  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地@@)、各类园区@@@@@@(省@@级以上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按年@@度分别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排序@@。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重点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研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委托专业性强@@、公信力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单位@@@@,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企业@@家宣传周@@,弘扬企业@@家精神@@。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企业@@合规性建设@@,依法依规@@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规范@@的@@乐动安卓app 。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乐动安卓app 体系@@,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乐动安卓app 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动安卓app 场所@@、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实行@@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善@@乐动安卓app 事项@@基本目录@@@@,发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集中办理@@@@。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归并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在@@乐动安卓app 场所@@设置@@评价@@专区@@@@,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小程序@@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乐动安卓app 的评价@@@@。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进驻@@乐动安卓app 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确保进驻@@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乐动安卓app 场所@@实质运行@@。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乐动安卓app 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归集@@公共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乐动安卓app 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少跑腿@@”,提高@@乐动安卓app 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受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各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做到人工接听@@、快速响应@@。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即时答复或者处理@@;不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及时交办或者转办@@,并告知当事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

  第十@@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

  第十@@八@@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健全问题@@诉求直达@@、台账管理@@、转办协调@@@@、难题@@会办@@、定期调研@@、沟通反馈@@@@、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包联工作@@。

  第十@@九@@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指导督促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推进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盖@@、征询问题@@意见建议@@全覆盖@@。

  第二@@十@@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构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平台@@@@,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依法推动@@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省@@市@@县@@协调@@联动的难题@@会办@@机制@@,解决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健全省@@市@@县@@协同的考核督导机制@@,考核督导下一@@级包联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管理和运行@@,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评价@@。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场所@@与@@乐动安卓app 平台@@全面对接融合@@,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专班推进@@,指定@@有关负责人和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提供全程代办@@、无@@偿帮办@@,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明示承诺的具体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后两个月@@内@@,有关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省@@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许可程序@@@@,精简许可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许可在@@线并联办理@@@@;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许可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许可手续@@;

  (三@@)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乐动安卓app 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省@@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实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

  证明@@事项@@清单@@之外@@,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部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证明@@信息@@,以及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持续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本省@@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根据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不得将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质押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外业务等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牵头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院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市@@场主体@@合作@@,将市@@场主体@@的培训需求嵌入院校教学计划@@@@。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看护@@、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建设用地@@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减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实现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守信践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政策及其行为应当保持连续性@@,新官必须理旧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赖保护@@、依法依规@@、担当作为@@、勇于创新@@,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分类制定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摸底统计规范@@标@@准@@,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法律@@政策服务@@@@、监督@@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

  省@@司法行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对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并督导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营商环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由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主管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

  (二@@)工作专班梳理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

  (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题@@论证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涉及特殊情况的@@,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督导问责等事项@@@@;

  (五@@)将综合性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主动与市@@场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原则@@@@上按照@@遗留问题@@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财政@@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作出的财政@@支出政策承诺@@,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兑现的@@,应当通过兑现财政@@政策或者资产冲抵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政府原因导致市@@场主体@@仅履行部分义务的@@,应当按照@@比例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承诺给予土地@@政策的书面协议@@,符合签订时的法律@@法规@@@@,且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原土地@@的@@,应当通过补偿损失@@或者双方依法签订协议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市@@场主体@@未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补办@@。

  第四@@十@@七@@条@@ 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土地@@供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上游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第四@@十@@八@@条@@ 由于市@@场主体@@非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办理@@相关证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作出承诺@@,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予以补办@@。

  第四@@十@@九@@条@@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需要资金就可以办理@@的@@,应当限时办结@@@@;以资产等可以置换抵顶的@@,应当及时办结@@;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十@@条@@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罚后@@,应当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得规避和推卸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将综合性工作方案纳入容错纠错免责台账@@,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予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效期为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章@@ 市@@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所有制类型@@、从业年@@限@@、限定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政府负责人参加企业@@家座谈会@@、早餐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三@@)邀请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调研考察@@、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旨在@@帮助企业@@@@、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梳理惠企政策清单@@,在@@黑龙江@@@@乐动安卓app 网@@、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并公布政策细则@@@@、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兑现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惠企政策发布@@后的七@@日内@@,主动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小程序@@等市@@场主体@@容易获取的方式@@推送惠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方式@@及时收集获取各类涉及市@@场主体@@的数据@@,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提出申请的@@,应当合理设置@@申请条件@@,公开申请程序@@@@,简化申报手续@@,加快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承诺及公示@@制度@@@@,围绕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目标@@任务@@、惠企利民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确定政务承诺事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和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后@@,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骗汇@@、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为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危害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立案@@,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追赃挽损@@;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列明不予立案理由@@。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集中发布@@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交易机构@@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六@@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金融产品@@,提高@@其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七@@十@@条@@ 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除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主管行业领域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惩戒等机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并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提高@@注销便利@@度@@。

  健全简易注销制度@@@@,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前@@,应当及时办结@@税费清缴@@。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相关执行部门未穷尽调查@@手段@@,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止执行程序@@@@。

  第五@@章@@ 开放@@环境@@@@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并对外公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科技合作等活动@@,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第七@@十@@八@@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外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交流平台@@@@;

  (二@@)提供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信息等方面的帮助@@;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交流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七@@十@@九@@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八@@十@@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执行相关规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实施行业规划@@@@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在@@新旧规划@@衔接期间@@,应当制定过渡时期解决方案@@,明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流程@@、材料@@、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的全覆盖重点监管@@@@,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除前款规定的行政检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第八@@十@@二@@@@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推进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十@@四@@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企业@@合规性建设@@,在@@企业@@通用合规@@、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建设等方面发挥法律@@风险防范作用@@。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八@@十@@八@@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市@@场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提案@@、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民主监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末位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渠道并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实行@@直接查办@@、快速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举报@@经查实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间@@,被投诉@@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税务稽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安全检查@@、环保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向投诉@@人@@、举报@@人@@施加压力@@。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调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六@@)封存@@、暂扣@@、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文件@@等资料@@;

  (七@@)网@@上@@乐动安卓app 监督@@;

  (八@@)通报并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处理决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移交有权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问责@@,并及时将问责结果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反馈@@@@。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不及时公开惠企政策@@,造成市@@场主体@@不能公平@@享受惠企政策@@;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六@@)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第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五@@)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或者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施加压力的@@;

  (六@@)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七@@)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勒拿卡要@@、刁难市@@场主体@@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一@@百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该@@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部门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承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和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