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应用与发展@@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四@@)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组织收集@@、产生的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遵循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促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和数@@据@@流通利用@@体系探索@@,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市@@数@@据@@工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和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成效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

  第@@八条@@ 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和评估@@,为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数@@据@@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

  第@@十二@@条@@ 制定数@@据@@人才发展计划@@,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方式@@@@,推动数@@据@@人才评价与激励方式@@有效结合@@,完善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改革创新@@,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或者偏差@@,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依法汇聚@@@@、共享@@、开放@@。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以及依法采购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应当及时纳入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专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法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二@@)处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申请@@;

  (三@@)配合开展公共数@@据@@@@等级保护相关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

  (四@@)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确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或者方式@@处理公共数@@据@@@@@@。未经政务部门@@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解除的@@,受托人应当将收集的公共数@@据@@@@返还政务部门@@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使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政务部门@@依据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以此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

  政务部门@@依据前款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务部门@@应当对获取的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公共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并统一@@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或者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全量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公共数@@据@@@@@@。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汇聚@@的公共数@@据@@@@@@,应当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并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以服务@@接口等方式@@进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在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数@@据@@@@。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

  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请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及时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数@@据@@的@@,应当遵循最小够用原则@@,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共享@@数@@据@@管理@@,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处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能用于申请时确定的应用场景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级分类@@、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依法有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偿开放@@@@。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编制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予以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无条件获取@@。

  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申请@@,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开放@@@@。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通过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探索建立数@@据@@融合开发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开展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与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相应的主体@@@@,管理被授权的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

  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格权益@@。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探索构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开放@@机制@@,发挥非公共数@@据@@@@@@资源效益@@,促进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处理非公共数@@据@@@@@@@@。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当获得个人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匿名化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开展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技术研发等多样化数@@据@@处理@@活动@@,提高非公共数@@据@@@@@@治理能力@@,提升非公共数@@据@@@@@@质量和价值@@。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数@@据@@确权@@、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第@@三@@十七条@@ 探索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探索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挖掘数@@据@@价值@@、推进@@数@@据@@应用@@,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推动依法使用@@@@,自@@主处分@@,获取收益@@。

  第@@三@@十八条@@ 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科学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数@@据@@处理@@@@、数@@据@@合规@@、数@@据@@评估以及数@@据@@交易等市@@场主体@@@@。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培育数@@据@@商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自@@律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

  第@@四@@十二@@条@@ 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推动建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主管等部门@@,对数@@据@@交易定价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第@@四@@章@@ 应用与发展@@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据@@应用与发展@@相关规划@@,支持@@、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发展@@,提高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数@@据@@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信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教育@@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务数@@字化建设@@@@,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以及相关机构开展数@@据@@的合规管理@@、纠纷调解等法务创新和法律@@科技创新@@,探索构建数@@据@@相关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安全可信@@,加快建设@@新网络@@、新算力@@、新技术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以数@@据@@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基因与生物技术等现代产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成长型数@@字企业培育机制@@,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完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基础数@@字产业链@@。

  探索建立数@@字经济产业图谱@@,发布@@重点数@@字经济产业招商目@@录@@@@,引导数@@字产业园区发挥集聚优势@@。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提升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数@@据@@及通信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探索建设@@金砖国家示范电子口岸@@。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推进@@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提升数@@字经济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输出技术产品和服务@@能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合作@@。

  推进@@两岸数@@字经济合作发展和数@@字经济产业优势互补@@,在数@@据@@要素流通@@、数@@字技术创新@@、大数@@据@@@@新业态@@培育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四@@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 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五@@十六@@条@@ 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分别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并购等方式@@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重要系统@@、核心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在商业@@、文体@@、交通@@、旅游等公共场所及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取得个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本市@@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数@@据@@处理@@者从事跨境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统筹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市@@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协作@@,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第@@六@@十一@@条@@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跨部门的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