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20年@@联合下达了首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目前试点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试点项目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式@@
试点项目考核评估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试点项目考核评估@@。其中@@,对于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试点项目@@,由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考核评估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考核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抽取部分试点项目@@,参加考核评估@@。
二@@、评估要点@@
对照各试点项目的申报材料@@,重点从领导和协调机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绩效评估@@6个方面@@,对各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表@@》(附件@@1)。
三@@、进度安排@@
(一@@)试点单位自评@@(2022年@@12月@@)。
试点单位对试点周期内整体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价达到考核评估要求的@@,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附件@@2),形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试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考核评估@@。
(二@@)组织考核评估@@(2022年@@12月@@—2023年@@2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成考核评估专家组@@,对本地区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且至少应包括@@1名发展改革领域和@@1名财@@政领域专家@@。
考核评估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见附件@@@@4)开展考核评估@@。应注重挖掘各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创新举措和先进经验@@,并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报送考核评估成果@@(2023年@@3月@@)。
2023年@@3月@@底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以及各试点项目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总结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纸质材料@@1份@@,同时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合理确定考核评估专家组成员@@,加强对专家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表@@》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
(二@@)强化监督复核@@。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监督@@,适时抽取部分试点地区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三@@)严格疫情防控@@。考核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联系电话@@:010-82261655
传@@ 真@@:010-82260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100011)
附件@@: 1.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表@@
3.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4. 考核评估工作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