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审查@@;

  (六@@)查询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与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各处室@@应当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按照@@职责做好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提供本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事项办理@@等工作@@;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处室要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五@@条@@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加强信息源头管理@@,严格保密审查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省民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民政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三@@)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省民政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省民政厅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省民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省民政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省民政厅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江苏省民@@政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江苏省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省民政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省民政厅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省民政厅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和@@方式@@,并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完善更新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通过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拟制公文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退回@@,由公文拟制处室补充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

  经厅办公室审查后@@的公开属性@@应标@@注在公文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文时@@,公文拟制处室应在公文制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办结@@。对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系统推送信息中心在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对未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审核@@并报厅办公室审查后@@,按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厅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现场@@、信函@@、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处室@@、直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应当转交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厅办公室收到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

  (二@@)审核@@。厅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办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处室应当配合办理@@@@。承办处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提出答复@@意见@@,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办公室核稿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交厅办公室答复@@@@。

  (四@@)答复@@。厅办公室对答复@@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规范格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提供给申请人@@。

  (五@@)归档@@。厅办公室加强依申请公开@@事项材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按规定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厅政策法规@@处提出答复@@意见和@@应诉@@。

  第@@十@@五@@@@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本厅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实行与发布解读方案@@、发布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拟制处室在成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供相关解读稿件@@,经厅办公室审查后@@,与文件信息同步上网公开@@。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应按照@@民政部和@@本省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推进民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面向厅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厅各处室@@@@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厅办公室每年@@底对各处室@@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