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编制公共数据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数据政策@@,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执行公共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校核@@、更新@@、提供本机构公共数据@@,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九条@@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范@@,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编制和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和主题@@数据资源目录@@。

  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并维护@@@@。基础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宏观经济数据等公共数据资源@@。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更新@@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涉及删减@@、修改目录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数据收集与汇聚@@@@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数据收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收集公共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和可在线使用@@。

  收集的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关键标@@识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收集安全管理@@,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收集环境@@、设施@@、人员等安全可控@@。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的数据应当纳入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公共数据汇聚@@规范@@,指导和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汇聚@@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汇尽汇的原则@@,依据统一@@汇聚@@规范@@,完整@@、准确地将公共数据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不予汇聚@@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新建业务系统@@,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数据汇聚@@规范@@,业务系统建成后应当将相关数据汇聚@@至市@@大数据平台@@@@。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提出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治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建立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电子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并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及时更新@@@@。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即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

  (二@@)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即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用于特定场景@@。

  (三@@)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即公共数据依法不得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

  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还应当明确其共享@@条件@@;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应当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具备无条件共享@@属性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予共享@@类公用数据经脱敏@@等处理后可以依法转为有条件共享@@类或者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将相关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进行临时性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

  对无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对不同意共享@@理由有异议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数据共享@@@@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直接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对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章@@ 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二@@)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即在限定对象@@、用途@@、使用范围等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

  (三@@)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即不予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明确其开放@@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有条件开放@@类@@、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具备或者数据脱敏@@后具备无条件开放@@属性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具备有条件开放@@属性的@@,应当及时转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向社会提供本机构有关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放@@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脱密@@、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二@@条@@ 对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提出申请@@,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依法获得有关财产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滨州市@@经济运行大数据分析@@(七库@@)系统建设@@,提升全市@@经济运行分析研判@@、监测预警@@、辅助决策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公共数据有序流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果的推广宣传力度@@,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与相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培育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生态@@,促进公共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章@@ 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网信@@、公安@@、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公共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同级网信@@@@、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时@@,应当附具相关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市@@大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汇聚@@公共数据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和进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市@@大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未及时更新@@公共数据或者提供的公共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三@@)将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机构履行职能无关的用途@@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管理职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