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加快公共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改善@@、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文旅@@、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自治区@@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

  (三@@)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四@@)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五@@)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是自治区@@数字@@化发展过程中提供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计算等服务的基础平台@@@@。

  (六@@)基础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信息@@,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信息资源库@@,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

  (七@@)主题@@库@@,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信息资源库@@,包括医疗@@@@、生态@@、教育@@、文化@@等信息资源库@@。

  (八@@)专题@@库@@,一@@般指某个业务领域在某特定时期为实现专项业务目标@@组织起来的信息资源库@@。

  (九@@)一@@数一@@源一@@标@@准@@,是指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构@@,该法定采集机构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每一@@条基础数据@@进行贯标@@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应用@@与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原则@@上都应满足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有序流通和@@共享@@@@。

  (二@@)需求导向@@,创新发展@@。政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履行职责或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及时@@响应并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数据@@@@@@,满足业务运转和@@创新需求@@。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开放@@等工作@@,统筹建设@@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共享@@@@@@体系和@@公共数据@@@@开放@@@@@@体系等@@。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坚持数字@@化发展与数据@@安全并重的理念@@,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采取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五@@)兵地@@一@@体@@,融合共享@@@@。按照@@“兵地@@一@@盘棋@@”的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有效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为跨区域@@业务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行使公共数据@@@@采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视为本部门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数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公共数据@@@@的主管机构@@,统筹协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建设@@、运维等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规划@@、推进@@、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

  (二@@)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

  (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

  (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

  (六@@)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建议@@。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作为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

  (二@@)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更新@@、维护@@;

  (三@@)本部门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治理@@;

  (四@@)本部门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五@@)本部门公共数据@@@@的质量管理@@@@;

  (六@@)本部门公共数据@@@@的安全管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八@@)鼓励建立本部门首席数据@@官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普查登记@@、依法采集@@、共享@@开放@@@@、质量管理@@、安全管控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

  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和@@规范@@,统筹全区公共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行业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频率@@、共享@@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目录由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同产生的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围绕同一@@专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同产生的专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专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第九@@条@@ 鼓励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创新打造重点业务场景应用@@@@,可根据@@业务场景生成综合性数据@@资源服务目录@@,一@@次性满足业务场景的数据@@共享@@@@需求@@,同时将场景应用@@生成的目录补充更新@@至公共数据@@@@目录@@@@。

  第十@@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公共数据@@@@目录@@报送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对照统一@@发布@@的公共数据@@@@目录@@主动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挂接工作@@。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确认和@@调整本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编制@@@@、报送的公共数据@@@@目录@@@@,形成本级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目录@@中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符合性审核@@@@;定期对目录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不得将涉密数据@@编入公共数据@@@@目录@@@@。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与归集@@@@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的要求@@,明确公共数据@@@@的数源部门@@。公共数据@@@@采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或确认的数据@@@@,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重复收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公共数据@@@@@@,由相关各方依据职能协商界定相应职责分工@@,进行采集登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对所采集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编码@@,涉及自然人@@@@数据@@应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自然人@@基础数据@@@@:

  (一@@)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数据@@@@,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三@@)居民婚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出生和@@死亡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

  (五@@)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七@@)教育@@数据@@@@,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

  (八@@)残疾人登记数据@@@@,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九@@)住房公积金登记数据@@@@,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

  (十@@)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数据@@@@,由颁发该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单位负责@@;

  (十@@一@@@@)不动产登记数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础数据@@@@:

  (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登记数据@@@@,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三@@)事业单位登记数据@@@@,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主管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国土空间@@用途@@、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公共数据@@@@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本级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应当将数据@@报送到上一@@级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对公共数据@@@@进行处理@@,及时@@归集@@本部门及所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对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叠加@@,汇聚@@形成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

  各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本部门公共数据@@@@@@,不断健全完善主题@@库@@@@、专题@@库@@。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等标@@准体系@@,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收集@@、共享@@、存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负责数据@@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一@@致性@@、准确性@@的审核@@把关@@,保障公共数据@@@@质量@@。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供和@@获取的公共数据@@@@建立日@@志记录@@,获取的公共数据@@@@日@@志记录应包括应用@@场景@@、应用@@成效@@、使用@@过程@@、存储@@情况@@、销毁情况等内容@@。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共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和@@公共数据@@@@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作出依法依规使用@@@@、数据@@安全保护等书面承诺@@。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公共数据@@@@使用@@部门@@提出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公共数据@@@@依法共享@@@@。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州@@、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是支撑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共数据@@@@共享@@@@@@的数据@@交换@@通道@@,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另建跨部门@@公共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不能整合@@的应告知相应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共数据@@@@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具备无条件共享@@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数据@@@@。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将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条件@@。

  第二@@十@@条@@ 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健全各领域公共数据@@@@安全@@共享@@机制@@,畅通网间共享@@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共享@@类数据@@可以依法经脱敏等处理后转为有条件或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满足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业务应用@@场景需求@@。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

  (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使用@@部门@@需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平台@@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返回受理结果@@。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使用@@部门@@需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平台@@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请转至公共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共数据@@@@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资源@@,对不予提供的@@,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需要共享@@地@@震@@、农业@@灾害等应急管理数据@@的@@,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审核@@办理@@。

  (三@@)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并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公共数据@@@@需要跨层级@@、跨区域@@共享@@的@@,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共享@@请求@@,并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五@@)对于未及时@@列入公共数据@@@@目录@@的数据@@@@,由公共数据@@@@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同意共享@@的@@,应当将相关数据@@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共享@@@@。协商未果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六@@)上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按照@@@@“按需回流@@,最小必要@@,安全可控@@”原则@@,向下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逐级@@、及时@@、完整的回流数据@@@@。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获得回流数据@@后@@,有权按照@@履职需要使用@@@@、处置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共享@@@@@@方式如下@@:

  (一@@)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采用实时数据@@库表@@、服务接口@@、文件@@(夹@@)等方式提供公共数据@@@@@@。

  (二@@)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通过线上共享@@公共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实施数据@@共享@@@@@@,并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异议@@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程序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跨层级公共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异议@@处理期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业务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员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及时@@更新@@@@、正常可用@@。因数据@@资源更新@@而需要停用原数据@@资源的@@,应保证新数据@@资源可共享@@使用@@后@@,再将原公共数据@@@@资源做下线处理@@,同时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及时@@通知原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部门@@。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求为导向@@,分类分级@@、公平公开@@、安全可控@@、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为原则@@@@,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允许范围@@内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最大限度开放@@@@。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有条件和@@非开放@@类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数据@@@@,以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取使用@@@@。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数据@@开放@@@@范围@@@@、开放@@内容@@、开放@@类型@@、开放@@条件@@、数据@@形式和@@更新@@频率@@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目录编制@@@@、质量管理@@、目录开放@@@@、目录更新@@等情况开展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开放@@的@@、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由自治区@@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开放@@@@@@资源的提供@@、更新@@和@@维护@@@@。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另建公共数据@@@@开放@@@@@@通道@@,已有通道整合@@@@、归并到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

  有条件开放@@类或非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申请@@,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开放@@@@。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异议@@、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反馈意见@@,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立即核实@@@@,根据@@不同核实@@情况采取数据@@撤回@@、中止开放@@@@、依法处理后开放@@@@、继续开放@@等措施@@,并反馈处理结果@@;发现数据@@泄露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企业@@、群众需求@@,优先开放@@教育@@@@、就业@@、科技@@、农业@@、旅游@@、医疗@@、文化@@、交通@@、信用@@、气象@@、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的公共数据@@@@@@,定期调研了解各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数据@@需求@@,持续优化数据@@开放@@@@重点@@。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建立公共数据@@@@服务规则和@@流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咨询@@服务@@、科学研究@@、数据@@加工等活动@@。支持构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应当注明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明确授权使用@@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对被授权使用@@主体@@全流程监管@@,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好基础@@。

  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等级分类分级@@保护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定期对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数据@@库采用加密方式进行本地@@及异地@@备份@@,指导@@、督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公共数据@@@@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加强对委托第三@@方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公共数据@@@@存储@@@@、公共数据@@@@加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发挥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县@@级以上国安办@@、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和@@开放@@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符合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管理机制@@,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公共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活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发生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密码应用@@安全保护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全过程中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全流程审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评估方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每年@@会同国安办@@、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单位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评估@@。每年@@会同编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和@@使用@@数据@@情况进行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每年@@会同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对公共数据@@@@内部共享@@和@@对外开放@@情况进行交流@@,总结@@、分享@@好的经验做法@@。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公共数据@@@@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自治区@@公共数据@@@@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涉及建设@@、维护@@及对外采购数据@@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针对数据@@处理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对重要政策文件@@及时@@宣贯@@,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收集典型共享@@和@@开放@@应用@@案例并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政策及制度界限不明确@@、开展创造性工作@@、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出现的无意过失行为@@,在不触犯法律@@法规@@条件下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编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二@@)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

  (四@@)逾期未审核@@和@@办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申请@@;

  (五@@)无法定事由拒不提供公共数据@@@@或者对提供的错误@@、不完整的公共数据@@@@拒不进行整改@@、核实@@、更正@@;

  (六@@)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同意超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事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