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可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合规采用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七@@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

  第九@@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条@@ 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或调研指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同时@@,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含@@1年@@,下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

  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现场监督和造价@@控制责任@@,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六@@条@@ 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审批部门@@委托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

  (二@@)未超过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

  调整概算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该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审批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因代建@@、勘察@@、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审批部门@@报送调整概算申请@@,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3〕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