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五@@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