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税费共治@@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第六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乐动安卓app 水平@@,全面优化税费服务@@@@,持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第七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八条财政@@部门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九条税务@@@@、财政@@、密码管理@@、档案@@、市@@场监管@@、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等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条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深化分析协作@@,共享本地区@@主要经济运行指标@@@@、税费收入统计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国家统计标@@准与税务@@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服务@@@@。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职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代收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退役军人@@、医保@@、税务@@等部门在重点群体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职工参保@@、就业创业人员@@、用工人数@@、残疾人基础数据@@、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法院@@、民政@@、财政@@等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婚姻登记及户籍@@、不动产立案保全处置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民政@@、机构编制@@、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股权变更@@、专利授权@@、技术交易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公安@@@@、海关@@、审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查办涉税涉费案件@@、审理破产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增强联合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并实现身份核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住宿业入住登记@@、机动车登记上牌@@、口岸出@@入境记录@@、司法@@拍卖@@、破产清算等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重点项目税费管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及价格复核裁定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项目批复@@、项目建设@@、投资备案@@、财政@@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完工进度@@、船舶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技术鉴定@@@@、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技术鉴定@@、资格认定@@、专项资金发放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防动员@@、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耕地占用@@税等征收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转@@(出@@)让@@、耕地占用@@、矿业权出@@让@@@@、排污许可数据@@、环保行政处罚@@、污染物排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闲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在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第三方支付部门收付款查询@@、境外投资查询@@、贷款@@查询@@、金融商品交易@@、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提供账户@@、贷款@@、金融商品交易@@、商业保险@@、外汇收付@@、境外股权交易等信息@@。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物流等单位在各部门@@@@、单位开展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时应当加强协作@@,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及物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重大税费违法行为纳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将纳税人缴费人履行税费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组织引导@@,按法定程序联合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应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各部门@@在从事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涉及税费征管保障事项但本办法未提及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利于税费征收管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开展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涉税涉费业务协作@@、信息共享内容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三章数据共享@@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涉税涉费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本级本部门政务涉税涉费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政务涉税涉费数据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系统应用@@;对无法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与数据需求部门商定共享方式@@,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大数据管理部门@@。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税费征管保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税费征管保障日@@常工作@@,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

  第二十八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涉税涉费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损毁@@,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加大对本辖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力度@@,强化日@@常监测调度@@,促进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