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安排@@,市@@大数据@@局起草了@@《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1日@@前反馈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通信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

  联系电话@@:0512-68615783

  电子邮箱@@:zqyj@xxzx.suzhou.gov.cn

  附件@@: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推动公共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促进公共数据@@合理@@、高效@@、创新应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城市@@核心竞争力@@,全面赋能数字苏州建设@@,依据@@《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苏州市@@数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公共数据@@@@。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普惠共享@@、创新驱动@@、需求导向@@、优质供给@@、分类分级@@、合规流通@@、流程规范@@、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开放@@@@平台@@@@@@”)。

  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以下简称@@“数据开放@@@@主体@@@@@@”),负责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注册@@、开放@@、更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审核本单位有条件开放@@数据的需求申请@@@@,对开放@@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数据纠错@@,做好异议数据和问题@@数据的核实@@、校验@@、整改@@。

  依法依规获取开放@@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获取数据@@、使用数据@@、反馈使用成果和问题@@@@,并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网信@@、公安@@、大数据@@、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第六条@@(专家咨询@@@@)

  依托数字苏州专家委员会@@,组建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咨询@@@@团队@@@@(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团队@@”),制定专家咨询@@@@团队@@工作规则@@,组织专家咨询@@@@团队@@研究论证@@公共数据@@开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开放@@风险@@,提出专业建议@@。

  第二@@章@@ 开放@@机制@@

  第七条@@(分类分级@@)

  公共数据@@采取分类分级@@开放@@机制@@@@,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1)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2)在限定对象@@、用途@@、使用范围@@等@@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

  (3)不予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第八条@@(动态调整@@)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可以开放@@的@@,应当调整并纳入开放@@范围@@。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经评估具备无@@条件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不得擅自将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或者确定为有条件开放@@类@@、不予开放@@类数据@@,因安全管理需要转为有条件开放@@类@@、不予开放@@类数据@@的@@,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唯一@@通道@@。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做好系统对接@@、数据对接@@。

  数据开放@@@@平台@@@@@@应当提供目录发布@@、目录检索@@、数据预览@@、数据获取@@、统计@@分析@@、情况反馈@@、日@@志记录等@@功能@@,并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访问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利用数据沙箱@@、隐私计算和联邦学习@@等@@技术@@,构建@@“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安全可信环境@@,向社会提供脱敏@@存储@@、联合建模@@、跨域计算等@@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能力@@。

  第十条@@(平台@@管理@@)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平台@@使用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数据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意见反馈@@)

  数据利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数据开放@@@@主体@@@@@@与数据利用@@主体@@@@协商沟通@@,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对具体公共数据@@的开放@@主体@@@@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专家咨询@@@@团队@@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数据开放@@@@

  第十三@@条@@(需求征集@@)

  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数据开放@@@@主体@@@@@@@@,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加强场景规划和牵引@@。

  数据开放@@@@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座谈会@@、数据开放@@@@平台@@@@@@反馈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业务特点及社会需求@@,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

  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明确开放@@数据清单@@、重点场景@@、促进措施等@@年@@度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开放@@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分类分级@@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实行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和开放@@条件@@,形成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开放@@目录@@应当明确目录名称@@、完整数据项@@、开放@@主体@@@@、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更新周期等@@内容@@,在数据开放@@@@平台@@@@@@完整@@、准确发布@@。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规划时同步做好公共数据@@开放@@方案@@,在项目验收前完成目录编制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目录审查@@@@)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开放@@条件的@@,报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后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数据开放@@@@主体@@@@@@评估@@、审查@@拟开放@@公共数据@@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开放@@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团队@@进行论证@@@@;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数据质量@@)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加强执行标@@准规范@@,开展数据治理@@@@,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提升数据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开放@@数据应当无@@错值@@、空值@@、重复值@@,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2)通过优化格式@@@@、实时接口开发@@、可视化呈现@@、零散数据整合@@、丰富字段@@说明等@@方式@@,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3)可下载的数据集要采用可机器读取@@格式@@@@(如@@CSV、JSON、XML、XLS等@@)开放@@,鼓励优先采用@@CSV格式@@。

  (4)根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逐步提高实时动态数据开放@@@@比重@@,鼓励采用@@API接口的方式开放@@实时动态数据@@。

  (5)持续完善部门业务流程@@,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增加数据校验@@@@、更新提示等@@功能@@,优化数据产生的频次@@、字段@@、格式@@等@@@@。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开放@@数据质量@@稽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将在数据开放@@@@平台@@@@@@发起整改@@任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收到整改@@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

  第十八条@@(开放@@重点@@)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企业@@、群众需求@@,重点推动公共信用@@、教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金融@@、气象等@@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其他对于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数据@@@@,也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苏周到@@、苏商通@@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推广公共数据@@开放@@相关信息@@,便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晓@@。

  第十九条@@(特殊数据开放@@@@@@)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开放@@相关公共数据@@@@,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数据利用@@

  第二@@十条@@(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便于数据利用@@主体@@@@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开放@@数据获取@@@@)

  对于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需求申请@@。数据利用@@主体@@@@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交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应当包括申请标@@题@@@@、事由@@、申请类型@@(数据集或者接口@@)、使用期限@@、成果形式等@@内容@@。

  合规性@@审查@@@@。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利用@@主体@@@@申请的合规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将需求申请@@提交数据开放@@@@主体@@@@@@审核@@。

  需求审核@@。数据开放@@@@主体@@@@@@审核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申请@@@@,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数据开放@@@@主体@@@@@@同意开放@@的@@,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并及时@@向申请人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数据使用@@。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所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协议@@)

  数据开放@@@@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数据利用@@主体@@@@开放@@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签订公共数据@@利用协议@@@@。

  利用协议@@中应当包含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后续服务和反馈要求@@、禁止条款@@、信用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利用要求@@)

  数据利用@@主体@@@@申请使用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时@@,应当在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做出如@@下承诺@@:

  (一@@)配合数据开放@@@@主体@@@@@@完成数据应用成果相关资料的获取@@,向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使用@@情况@@。

  (二@@)数据利用@@主体@@@@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作品@@、申请软件著作权和开发应用产品时@@,应当注明参考引用的公共数据@@来源@@;

  (三@@)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四@@)数据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数据交付@@)

  数据开放@@@@主体@@@@@@应及时@@回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具体可以通过数据下载@@、数据服务接口@@、算法模型分析结果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目录外数据申请处理@@)

  对于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外的数据需求@@,大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将数据需求转交数据开放@@@@主体@@@@@@进行处理@@,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审查@@,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数据利用@@主体@@@@@@。

  第二@@十六条@@(利用反馈@@)

  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数据开放@@@@主体@@@@@@有权获取数据利用@@主体@@@@数据应用成果相关资料@@,并在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应用成果展示@@。

  第五章@@ 应用促进@@

  第二@@十七条@@(应用权益@@)

  数据利用@@主体@@@@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得滥用相关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对开放@@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进入流通交易市@@场@@。

  第二@@十八条@@(多元应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聚焦数据分析挖掘@@、安全流通和隐私保护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提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引育数据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技术先进@@、主体@@多元@@、创新活跃@@、生态完备的数据产业集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引导社会数据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探索开展数据开放@@@@应用创新@@,积极参与大数据@@联合创新载体建设@@,共同推动数据开放@@@@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价值释放@@。

  第二@@十九条@@(示范应用@@)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应用@@场景申报@@、评选@@、评估工作@@,对创新模式好@@、可复制性强@@、溢出效应显著的优秀成果加强场景应用推广@@,并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市@@相关试点示范工作@@。

  鼓励数据利用@@主体@@@@与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合作@@,将数据融合成果赋能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并依托数据开放@@@@平台@@@@@@@@、苏周到@@、苏商通@@、数字苏州驾驶舱进行发布@@。

  第三@@十条@@(关键技术@@)

  鼓励在公共数据@@开放@@中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应用@@,提升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推动分类分级@@@@、数据质量@@、去标@@识化@@、企业数据管理能力等@@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形成相关行业公约@@。

  第三@@十一@@条@@(授权运营@@)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鼓励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深度加工@@、模型训练@@、系统开发@@、数据交付@@、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开放@@大赛@@)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聚焦热点主题@@@@,持续举办地方性@@、区@@域性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大赛@@。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聚焦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举办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应用@@行业赛事@@。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安全管理责任@@)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管理体系@@,协调@@处理公共数据@@开放@@重大安全事件@@。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数据采集@@、归集@@、清洗@@、开放@@等@@环节@@,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时@@向数据开放@@@@主体@@@@@@报告数据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问题@@@@。

  第三@@十四@@条@@(数据审查@@@@)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开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数据不得开放@@@@。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估@@)

  数据开放@@@@主体@@@@@@在处理@@、使用和开放@@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敏感数据的@@,或者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团队@@进行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专家咨询@@@@团队@@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工作机制@@。

  数据开放@@@@主体@@@@@@应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数据开放@@@@与数据利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违反公共数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开放@@协议约定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或者按照@@约定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可以在数据开放@@@@平台@@@@@@公示@@。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组织保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首席数据官牵头@@、专人专岗负责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机制@@,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资金保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开放@@所需的信息系统改造@@、数据加工处理@@、试点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安全保障等@@经费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时@@,应当完整@@、及时@@、规范的编制项目建设产生的公共数据@@目录@@,并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数据@@,这将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考核评估@@)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改造与运维立项的决策参考@@,并纳入数字政府@@发展水平评估和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一@@条@@(权益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

  第四@@十二@@条@@(责任豁免@@)

  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由于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数据利用@@主体@@@@或者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 月@@30日@@。

  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