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做好全省营商环境@@成效突出地区@@督查激励工作@@,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地区@@督查激励工作@@,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根据@@《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激励少数@@、带动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奋勇争先@@、担当作为@@,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上一@@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的建议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导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对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每年@@分别遴选@@3个市@@@@(州@@)级@@、10个县@@级@@@@。

  第六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位于前列的@@;

  (二@@)营商便利度提升幅度较大的@@;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典型经验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中被通报表扬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复制推广的@@;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验做法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对象@@:

  (一@@)未认真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市@@场主体@@满意度较低的@@;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未认真整改的@@;

  (四@@)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不力@@,受到国家@@、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导致舆情事件发生的@@。

  第八条@@  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受激励地区@@申报国家或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改革试点@@,支持在相关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二@@)优先支持受激励地区@@及相关项目申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相关奖项@@;

  (三@@)优先将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上报国家层面@@;

  (四@@)组织全省各地复制推广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对激励地区@@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第九条@@  受表扬激励地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