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行为@@,以及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利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二@@)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

  (四@@)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需求导向@@、分类分级@@、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协调解决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

  市@@、区@@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

  网信@@、公安@@、保密@@、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安全评估@@、安全责任认定@@、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相关数据产业发展@@。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公共数据@@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组织@@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提出的需求和问题@@@@,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负责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和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相关的公共数据@@@@,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参照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优先开放下列数据@@:

  (一@@)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数据@@;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相关数据@@;

  (三@@)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数据@@;

  (四@@)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其他数据@@。

  第七@@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根据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制定本机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稳步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开放计划应当包含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任务@@、重要时间节点@@、开放数据集@@、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汇总@@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

  第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定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

  (一@@)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相关数据主体@@@@未同意开放的@@;

  (三@@)因数据获取@@@@协议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因禁止开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以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相关数据主体@@@@同意开放@@,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

  (二@@)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和运行效率的@@;

  (三@@)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现阶段安全风险难以评估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应当有条件开放的其他公共数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应被列为无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对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确定的数据开放属性@@提出修改建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同本级网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联合会商@@;联合会商仍不能解决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数字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决定@@。

  第十条@@  列为不予开放类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脱密@@@@、脱敏@@处理后符合开放要求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认为不开放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法将其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现有不予开放类数据@@、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调整@@:

  (一@@)不予开放类数据应当及时调整为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或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二@@)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应当及时调整为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其开放目录中的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或不予开放类数据@@,将有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不予开放类数据@@,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汇总@@审核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相关责任清单@@。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年@@度开放计划和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要求@@,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相关责任清单@@,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通过共享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机构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包含数据集@@、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公共数据@@开放@@资源目录不定期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脱密@@、脱敏@@及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拟开放公共数据@@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开放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论证@@。

  拟开放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后符合开放要求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评估结果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电子的@@、易于识别和加工的格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数据采用对公共数据@@开放@@价值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整理@@、清洗@@、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根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公共数据@@的可用性@@、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十四@@条@@  数据开放平台@@是支撑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载体@@,提供目录发布@@、数据汇聚@@、安全存储@@、目录检索@@、数据预览@@、数据获取@@@@、统计@@分析@@@@、情况反馈@@、日@@志记录等服务@@,并提供接口访问@@、数据下载@@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各区@@@@、各部门不得建设数据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需求@@,推进数据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数据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实行实名制管理@@。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在数据开放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实现对数据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上下线@@、变更@@、访问等环节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将需要开放的公共数据@@审核后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推送到数据开放平台@@@@,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无条件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开放服务@@,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应当事先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出获取@@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的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未通过审核的@@@@,应明确列出未通过审核的@@@@理由@@;通过审核的@@,应当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利用@@协议@@,明确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开放的公共数据@@@@:

  (一@@)数据下载@@;

  (二@@)接口调用数据@@;

  (三@@)以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

  (四@@)存储介质传递数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外的数据开放服务提出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需求方@@。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提供开放数据@@;不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开放理由@@。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数据处理和数据开放进行记录@@。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访问@@、调用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提交至数据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对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记录@@、统计@@、分析@@,为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支撑@@。

  第四@@章@@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善意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活动@@。

  对于社会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显著的公共数据@@利用@@案例@@,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宣传@@、激励@@。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优秀数据服务推荐@@、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和数据应用创新竞赛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数据开放氛围@@。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主动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

  鼓励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开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主体@@@@可以授权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协助查询@@、获取@@、利用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授权利用应当限定具体事项@@,并约定访问次数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使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软件发明等成果的@@,应当注明数据来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同步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反馈@@。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依法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成果可以依法交易@@,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公共数据@@利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开放数据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不断提升公共数据@@开放@@质量@@。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对开放数据质量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的评价进行监测统计@@@@,并将监测统计@@结果提交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数据@@开放@@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年@@度开放计划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共数据@@开放@@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出异议@@:

  (一@@)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确定的开放属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

  (三@@)开放的公共数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四@@)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收到以上能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异议@@,应当及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采取撤回数据@@、依法处理后开放数据@@、继续开放数据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者@@;发现数据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其数据利用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对于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开放@@行为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形成公共数据@@利用@@@@、安全管理等公约@@,促进行业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工作规范@@,建立预警@@、响应@@、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脱敏@@、风险评估@@、安全审查@@@@、应急处理等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安全保障机制@@。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与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数据@@利用@@过程中@@,履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公共数据@@利用@@风险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公共数据@@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强数据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出公共数据@@利用@@协议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

  (二@@)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三@@)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四@@)严重违反数据开放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五@@)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

  (六@@)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及相关管理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