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现将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更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简称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

  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供社会查询和@@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