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数字化转型应当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推进数字技术@@在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整体驱动生产@@、生活@@、治理方式变革和效率提升@@。

  第三条@@ 数字化转型应当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理念@@,遵循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开放@@融合@@、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数字化转型投入@@,制定数字化转型工作行动方案@@,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转型议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和地区发展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化转型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乐动安卓app 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转型创新协同合作@@,推动@@构建数字化@@转型区域协调发展体系@@。

  第七条@@ 支持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人文交流@@等领域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创新发展@@,积极参与促进数字化转型工作@@,形成开放@@合作@@、多元化参与的社会协同机制@@@@。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统筹部署@@、协调布局@@、一体建设@@、迭代升级@@、融通运用和普惠共享@@。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机制@@@@,促进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提升@@,加快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发展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机器人@@、车联网等数字新兴产业@@;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领域@@。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有关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根@@据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在蠡湖未来城@@、梁溪科技城等区域建设中@@,率先应用推广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推动@@国家和省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运用实践@@,促进地方标@@准探索创新@@。

  第十六条@@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互联网@@协议@@、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应用@@,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支持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构建全市@@一体化算力体系@@。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设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自主可控@@、绿色高效@@、开放@@协同的现代产业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和示范场景建设@@,形成专业化@@、特色化的产业数字化载体@@,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融合应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培育数字化转型企业@@,支持数字化转型平台@@的跨界融合@@,多维度赋能数字化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提升生产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提升移动支付@@、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金融@@、数据优势@@。推动@@建设城市@@级小微金融@@平台@@和供应链金融@@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在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各环节数字化水平@@,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转型@@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畅通对接渠道@@,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等服务@@。

  支持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创新@@,构建共享和谐的数字生活@@@@。

  第三十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支撑各类数字生活@@场景高效建设@@、弹性部署@@、快速迭代和持续稳定运营@@,提供个性化@@、实时化@@、场景化@@、内容化@@、互动化的消费和服务体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持续拓展数字身份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功能@@,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一码通城@@”,推进数字身份跨域互认@@。

  第三十二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信用体系@@,依法促进和规范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康@@@@、教育@@、交通@@、社保@@、就业@@、养老@@、商贸@@、文旅@@、体育@@、助困@@、社区生活@@服务等民生领域的数字生活@@场景建设@@,拓展数字乡村应用场景@@,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覆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

  第三十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一体规划建设政务应用系统@@,实现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智慧监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态环境@@等信息系统集约建设@@、集成管理@@、协同联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在@@乐动安卓app 领域的应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电子政务网络统筹建设管理@@,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政务云资源@@,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入全省政务云体系@@。

  第三十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数据双向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建立全市@@@@“一网通办@@”统一办事入口@@,推动@@“一网通办@@”平台@@与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融合@@,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乐动安卓app 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细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市@@容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构建快速接办@@、直接催办督办机制@@@@,形成监管和服务相融合的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可视化分析研判@@、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运行@@“一网协同@@”,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机制@@,提升行政执行能力@@、辅助决策能力和行政监督水平@@。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和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规范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获取并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数字化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探索建立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数字化转型智库@@,研究论证数字化转型工作中涉及的战略@@、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评估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级专项资金@@,优化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预算管理机制@@和建设模式@@,推动@@数字化转型@@。

  鼓励引导资本参与数字化转型工作@@,构建各类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改进传统服务@@,创新智能化服务@@。

  鼓励针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提升数据和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处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构建全市@@数字化转型安全@@保障体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字化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数字伦理@@意识@@。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转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