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6日@@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建设@@@@“数字钦州@@”,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建设@@和@@应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工程@@、智慧化信息应用@@、新型信息服务等@@。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库@@、应用平台@@@@、网站平台@@@@、重大网络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钦州@@”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及维护@@的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凡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使用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中直@@、区直驻钦各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范围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开发@@、维护@@、应用和@@服务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数字钦州@@”建设@@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审批管理和@@验收评估@@,会同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数字钦州@@”年@@度建设@@工作相关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年@@度申报统一@@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进行@@。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及早做好下一@@年@@度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申报工作@@。专项申报指除年@@度申报外@@,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建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科技@@、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保密@@等相关部门@@对@@报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协同共享范围@@、资金来源等@@,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年@@度建设@@工作方案@@,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申报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先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未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提交建设@@方案等相应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事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或已纳入@@“数字钦州@@”建设@@有关规划和@@方案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国家@@、自治区@@统一@@建设@@或组织实施的项目@@,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单位统一@@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已包含我市承建或分担建设@@内容的@@,原则@@上我市有关单位无需再重复编报@@。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并符合信创@@技术要求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产品的安全可靠及采用信创@@技术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及采用信创@@技术的@@,应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新建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要求@@,在网络层面要依托钦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建设@@@@,在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壮美广西@@·钦州市云@@)建设@@,业务层面要依托全市共性应用系统建设@@@@,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已建的业务专网@@、信息系统及服务器等资源@@,应逐步向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及@@“壮美广西@@·钦州市云@@”迁移@@。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私自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互联网出口@@。

  第十五@@条@@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等@@,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数字钦州@@”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工作方案及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九条@@ 建设@@资金@@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在本年@@度内@@,如需新增@@“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资金@@、项目额度需要调整或在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已经批准纳入计划但没有实施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收回总@@预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对@@于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且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重新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

  对@@于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超出概算批复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及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项目资金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采用信创@@技术情况@@@@、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完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接到验收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会同相关专家@@、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继续完成@@,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验收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建设@@资金@@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由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项目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合理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项目材料@@;

  (三@@)连续@@2次未能通过总@@体验收@@;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拓宽@@“数字钦州@@”建设@@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钦州@@”建设@@。

  第四@@章@@@@ 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报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不产生任何数据的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要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或测评@@,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数据安全@@。对@@于经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选用国产先进@@、成熟@@、安全的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涉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设计@@、承建和@@监理@@,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设备选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安全保密@@产品和@@密码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项目建成后应当通过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定期收集项目建设@@进度表@@、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管控@@,发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4日@@印发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办@@@@〔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