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利旧创新@@、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省级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除外@@),审核项目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省级项目安全建设内容@@;省发改委@@负责批复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安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审核省级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省内网办@@(省电子政务内网暨党委@@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省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第五条@@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公共平台@@支撑体系和@@数据资源@@体系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省级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计划编制和@@省政府@@批准等环节@@。

  第八条@@ 省营商环境@@局每年@@@@6月@@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统筹@@,汇总@@整合@@、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数据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及密码应用@@方案等@@。

  第十条@@ 省营商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出具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投资规模@@大@@、数据资源@@重要@@、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营商环境@@局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联合审核@@期间可进行陈述和@@补正@@。

  第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但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经省营商环境@@局@@、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上一@@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已有项目的衔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项目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省政府@@审定等环节@@。所有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除外@@),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省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省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连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营商环境@@局@@,省营商环境@@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原则@@上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批复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由省内网办@@负责组织评估论证@@。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批复的省级项目@@,由省营商环境@@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政策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保护制度@@,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优先采购安全可靠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强化采购和@@使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度结束@@前向省营商环境@@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报告@@,省营商环境@@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但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报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省营商环境@@局组织竣工验收@@。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委保密办@@、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级项目中的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通过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测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营商环境@@局@@,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营商环境@@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加强省级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营商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分别履行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职责@@,接受省营商环境@@局@@、省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在接受审计等监督@@工作时@@,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省级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营商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