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