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现确定@@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各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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