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特制定@@《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市委办发@@〔2022〕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天水境内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工作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在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方面具有较突出优势@@。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培训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并有效运行@@。

  (三@@)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销售收入和年@@利润逐年@@递增@@。企业知识产权已部分或全部转化运用@@@@,且@@取得效益@@。

  (五@@)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

  (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5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且@@其中有效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上述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所有权并对其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

  (七@@)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不少于@@1件@@。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境外注册商标@@@@@@1件@@以上的@@;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的@@;

  (三@@)拥有标@@准必要专利@@1件@@以上的@@;

  (四@@)拥有境外授权专利@@1件@@以上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申@@报@@年@@度前三@@年@@内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终审裁判或裁决的@@。

  (二@@)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存在申@@报@@材料造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正常纳税等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拥有量清单@@;

  (四@@)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人员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等相关文件@@@@;

  (五@@)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转化运用@@相关材料@@;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纳税证明@@;

  (七@@)获得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没有第六@@条@@相关情况承诺书@@;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企业根据@@申@@报@@规定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且@@无@@第六@@条@@相关禁止情形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发布初审公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评审制度@@,并对企业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提交市局局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予以公布@@。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新认定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符合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

  (三@@)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决策咨询@@@@、战略研究@@、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服务@@@@。

  (四@@) 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及国家和省@@、市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奖项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配合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知识产权有关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及相关数据@@。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后@@,应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获评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年@@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企业当前状况是否符合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不重复享受一@@次性财政补助@@),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定的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同时追缴已发放财政补助经费@@。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的@@。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考核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考核按照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在认定和管理@@天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