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相关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可在@@2023年@@9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信函邮寄@@: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收@@,联系电话@@:23039858。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发至@@zscqbhc@tj.gov.cn,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2023年@@9月@@12日@@

  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指导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登记机关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并依据本@@《办法@@》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第七@@条@@ 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并进行保全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和价值可衡量性水平@@。

  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数据@@登记后@@,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和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公证的数据@@中选取样本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第三@@章登记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进行相关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编号等@@。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 登记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平台@@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形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平台@@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

  (四@@)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及公证的@@;

  (五@@)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六@@)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七@@)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审查公示@@。登记平台@@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登记平台@@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登记平台@@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

  涉及权属争议的@@,登记平台@@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异议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登记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异议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异议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恢复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发证及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平台@@在公示期满后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予以公告@@。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  撤回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撤回或放弃时应说明具体理由@@。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记平台@@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二@@)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的@@,登记平台@@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三@@)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质押@@、许可合同副本@@、相对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登记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益灭失的@@,由新权益主体@@@@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无@@新权益主体@@@@@@,则由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六@@章证书效力@@

  第二@@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益的初步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以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基本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登记平台@@应当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依法或根据@@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持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初步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持有者和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体@@应当如实登记@@。数据@@登记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制定部门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