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7日@@

  揭阳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中心城区@@@@(榕城区@@@@、揭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强财政@@保障@@,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

  市@@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产品@@、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或者雨水收集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效的@@;

  (四@@)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广节约用水@@措施和节约用水@@知识方面做出显著成效的@@;

  (五@@)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在城市@@节约用水@@方面做出显著成效的@@。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推进阶梯水价制度@@。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城市@@节水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依法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的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权限建立完善自来水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取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监督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和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在机关@@食堂@@、卫生间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提醒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约用水@@标@@准体系@@。

  第十九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用水计划管理和节水型单位创建的参考依据@@。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条@@  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评价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在相关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

  城市@@节水以及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现有生活和公共用水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城市@@居民和其他用水单位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鼓励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城市@@绿化@@浇灌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