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现将@@《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内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具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监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范@@,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五@@条@@【服务原则@@】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设立登记@@】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第七@@条@@【中介机构@@服务要求@@】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一@@)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三@@)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从业人员服务要求@@】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一@@)熟悉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

  (二@@)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

  (三@@)如实@@、全面地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

  (四@@)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提交重复@@、无关材料@@;

  (五@@)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六@@)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

  (七@@)具备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五@@)实施或者协助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六@@)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故意隐瞒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身份@@,故意拖延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七@@)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八@@)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行业准入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市@@场@@。

  第三@@章@@ 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信息归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归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归集@@】 受托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记录@@、完善机构及人员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归集内容@@】 信息归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内容变更@@】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过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更改信息@@。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中介机构@@未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系统提醒及时提示@@,并指导其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规范执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免费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三@@)督促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法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依法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对守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频次@@、在中介服务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评优评先评奖中给予倾斜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审查办理登记业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中介机构@@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履行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获得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并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对从业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动态评价机制@@,对从业风险较高的人员可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及其所属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通知其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免费业务培训和考核@@。

  被列为虚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行业自律@@】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自愿建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实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帮助会员规范服务@@;

  (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信息采集引导@@、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在浙江省内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无偿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