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结合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际@@,深圳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信函邮寄@@: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代先生收@@,联系电话@@:88127907,邮编@@:51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daimin@sz.gov.cn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1. 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对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活动@@。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六@@)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对开放@@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服务接口@@、数据指数@@、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区@@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相关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市@@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相关监管工作@@。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以及平台@@数据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研究@@、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承担@@。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立本机构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内部因数据开放@@工作发生争议的@@,由本机构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数据开放@@工作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政府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深圳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设立市@@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市@@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中的发展前沿@@、疑难问题@@和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为公共数据@@开放@@@@中的人员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第九条@@ 【开放@@促进@@】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建立公共数据@@领域行业协会@@、高端智库@@、技术创新联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前沿问题@@研究@@@@,区@@块链@@、人工智能@@、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和数据专业人才培育@@。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依法与境外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公共数据@@开放@@@@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开放@@基础@@

  第一@@节@@ 开放@@范围@@与类型@@

  第十条@@ 【开放@@范围@@】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未明确@@能否开放@@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放@@@@。

  第十一@@条@@ 【开放@@类型@@】公共数据@@按开放@@类型@@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第十三@@条@@【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

  (二@@)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

  (三@@)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

  第十四@@条@@ 【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类@@:

  (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转换为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

  (二@@)按照分类分级@@规定评估@@,开放@@后安全风险较低的@@;

  (三@@)其他未列入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

  第十五@@条@@ 【开放@@类型@@调整@@】列为不予开放@@类的公共数据@@@@,依法经脱敏@@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转为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或者将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转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节@@ 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分类分级@@@@】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和应用需求@@,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工作@@。

  分类分级@@规定应当包括分类分级@@的方法@@、原则与流程@@,明确@@各级别与开放@@类型@@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开放@@条件@@@@。

  第十七@@条@@【统一@@目录管理@@@@】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基础目录@@(以下简称@@全市@@基础目录@@)。

  全市@@基础目录是对全市@@公共数据@@@@的全量编目@@,应当包括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共享属性@@、开放@@类型@@、所属系统@@、更新频率@@、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以下简称@@开放@@目录@@)是根据@@基础目录衍生形成的业务目录@@,包含基础目录中的所有无@@条件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开放@@目录与基础目录保持关联关系@@。

  开放@@目录应当包含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开放@@主体@@@@、开放@@类型@@、开放@@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目录编制@@】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目录编制@@指南@@,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明确@@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目录编制@@指南和相关要求@@,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梳理本机构权责清单和业务@@,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进行全量编目@@,并根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形成本机构基础目录@@,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础目录@@,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形成全市@@基础目录@@,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生成全市@@开放@@目录@@。

  第二@@十条@@ 【汇总审核@@@@】 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目录汇总审核@@@@机制@@,对汇聚后的开放@@目录进行安全合规技术审查@@,预防多源开放@@数据融合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目录发布@@】 全市@@基础目录应当在@@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发布@@,全市@@开放@@目录应当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发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浏览@@、下载开放@@目录@@。

  第二@@十二@@条@@ 【目录动态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职能@@、信息化系统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本机构作为责任单位@@的相关目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开放@@类型@@@@,确保公共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的数据开放@@需求进行判定@@,及时更新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目录动态更新@@保障@@】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数据普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普查@@,全面动态掌握公共数据@@资源情况@@,更新全市@@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并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和更新情况进行评估@@。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立项@@、竣工验收@@、运维经费申请和数字资源申请等环节中@@,将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作为审核@@要点@@。

  第二@@十四@@条@@ 【开放@@条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方面@@,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放@@条件@@之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于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从以下方面设定条件@@:

  (一@@)存储@@、处理@@、安全保护等技术能力要求@@;

  (二@@)信用要求@@;

  (三@@)管理资质@@、专门机构和人才等要求@@;

  (四@@)其他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开放@@条件@@之应用场景@@@@】 对于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应用场景@@从以下方面设定条件@@:

  (一@@)根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职需要所指定的应用场景@@@@;

  (二@@)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应用场景@@@@;

  (三@@)其他合理的应用场景@@@@。

  第二@@十七@@条@@ 【开放@@条件@@之使用方式@@】 对于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数据使用方式从以下方面设定条件@@:

  (一@@)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使用数据@@,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二@@)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以原始数据不可见的方式使用数据@@;

  (三@@)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使用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

  (四@@)其他合理的使用方式@@。

  第三@@节@@ 开放@@平台@@@@

  第二@@十八条@@ 【统一@@开放@@平台@@@@@@】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开放@@工作提供数字化能力支撑@@。

  各区@@@@、各部门可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数据开放@@专区@@@@。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建设开放@@平台@@@@@@。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依法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开放@@平台@@@@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平台@@功能@@】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应当提供开放@@目录发布@@@@、开放@@目录检索@@、数据汇聚@@、质量检测@@、安全存储@@@@、数据预览@@、统计分析@@、日@@志记录@@、开放@@数据申请@@、受理和反馈等服务@@,并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

  第三@@十条@@ 【平台@@管理@@】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应当对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主体@@在@@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全市@@开放@@目录管理@@@@、开放@@计划@@与实施@@、开放@@利用等环节开展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可管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台@@保障@@】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平台@@技术@@、优化平台@@功能@@@@、丰富平台@@资源@@,确保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及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章@@  开放@@计划@@与实施@@

  第一@@节@@ 开放@@计划@@

  第三@@十二@@条@@ 【年@@度开放@@重点@@】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工作部署@@,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确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重点@@@@。

  第三@@十三@@条@@ 【用数需求和应用场景@@征集@@】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供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和应用场景@@@@。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征集的数据需求和应用场景@@经评估后纳入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第三@@十四@@条@@ 【年@@度开放@@计划@@@@】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以下简称@@开放@@计划@@@@),推动开放@@更多@@的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应当包括开放@@内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计划等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共数据@@年@@度开放@@重点@@@@、开放@@计划@@制定@@要求@@,制定@@本机构开放@@计划@@并报送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审核@@@@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开放@@计划@@@@,形成全市@@开放@@计划@@@@。

  全市@@开放@@计划@@由市@@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补充开放@@计划@@@@】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专项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它紧急情况的部署@@,在@@开放@@计划@@外制定@@补充开放@@计划@@@@@@。

  第二@@节@@ 开放@@实施@@

  第三@@十六@@条@@ 【数据准备@@——脱敏@@】 对于需要经过脱敏@@处理@@后开放@@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脱敏@@@@。

  第三@@十七@@条@@ 【环境准备@@——安全域建设@@】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为支撑@@,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在@@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

  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开放@@数据汇聚@@和发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开放@@目录将有条件和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统一@@向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汇聚@@,并动态更新@@。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开放@@类型@@将开放@@公共数据@@以适当的形式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数据开放@@服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接口调用@@、安全域服务@@等@@方式@@,向经实名认证后的用户提供开放@@数据服务@@。

  第四@@十条@@ 【无@@条件开放@@的实施@@】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名认证并签署使用承诺书后@@,可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方式使用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前款规定的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使用承诺书范本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包括数据安全使用@@、成果利用反馈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开放@@的申请@@】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列明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资质与能力要求@@、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应用场景@@说明等材料@@。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名认证后@@,可浏览@@、查询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目录@@,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交用数申请@@,按照开放@@条件@@@@要求上传相应申请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开放@@的审核@@@@】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按照开放@@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数申请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审核@@通过的@@,应当在@@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署开放@@数据利用协议后@@,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开放@@条件@@@@@@,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通相关数据使用权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放@@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并约定下列内容@@:

  (一@@)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

  (二@@)未经同意@@,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约定利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未经同意@@,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不得传播所获取的公共数据@@@@;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作品@@、申请软件著作权和开发应用产品时@@,应当注明参考引用的公共数据@@@@;

  (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及其数据利用安全能力要求@@、保障措施@@;

  (六@@)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接受公共数据@@利用安全监督检查@@;

  (七@@)信用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安全域服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申请使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安全域的@@,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交入驻申请@@,明确@@应用场景@@@@、所需数据@@、是否携带自有数据@@、开发环境和计算存储@@资源需求@@,以及遵守安全域管理制度的承诺@@。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反馈未通过的理由@@。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安全域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外来数据和算法代码进入安全域@@、安全域内数据使用@@、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等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数据使用全过程可审计@@@@、可追溯@@。

  第四@@章@@ 开放@@利用促进@@

  第四@@十五@@条@@ 【专项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设立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数据开展科技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行业促进@@】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金融@@、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具体举措@@,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产业政策@@、行业应用场景@@@@、行业通用知识等支持@@。

  第四@@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筹@@管理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

  市@@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汇聚城市@@大数据和各类应用场景@@@@,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供必要的开发利用环境@@,为各类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支撑公共数据@@开放@@@@以及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第四@@十八条@@ 【融合应用服务@@】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本行业监管的社会服务平台@@与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互联互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在@@本市@@建设各类数据服务应用@@,并与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联通@@,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依法主动开放@@自有数据和各类数据服务@@。

  第四@@十九条@@ 【发布与推广@@】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动态发布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本行业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支持本行业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进入流通交易市@@场@@。

  第五@@十条@@ 【社会评价@@与奖励@@@@】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星级评价机制@@,并制定@@奖励管理办法@@@@。

  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星级评价@@。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星级评价结果对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提供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政策优惠@@。

  第五@@十一@@条@@ 【应用场景@@牵引@@】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场景开放@@@@,结合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城市@@等专项工作需要@@,形成基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应用场景@@开放@@清单@@,并主动向社会开放@@@@。

  鼓励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接政府开放@@的应用场景@@@@,研发相应的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成果备选清单@@】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将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报纳入成果备选清单@@@@。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申报的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估@@,将符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业务需求且成熟度较高的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纳入成果备选清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时@@,使用成果备选清单@@中的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审核@@@@,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先预算审核@@@@。

  第五@@十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对于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公共数据@@@@,鼓励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规定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制度和机制@@】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数据脱敏@@@@、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好开放@@数据安全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本机构开放@@数据安全@@。

  第五@@十五@@条@@ 【数据脱敏@@要求@@】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通用公共数据@@脱敏@@规范@@,明确@@敏感数据管理@@、数据脱敏@@实施@@、脱敏@@数据使用等工作的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确保数据脱敏@@工作安全合规@@。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脱敏@@审计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形成完备的数据处理@@记录@@,定期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安全自评估要求@@】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前安全审查@@的具体规定@@,并对全市@@汇聚融合后的拟开放@@数据进行开放@@前安全审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机构开放@@前数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并对本机构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开放@@前安全审查@@@@。

  第五@@十七@@条@@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安全要求@@】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健全平台@@安全防护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要求@@,定期开展平台@@安全检查和数据安全审计@@,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有效防范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第五@@十八条@@ 【安全域安全要求@@】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安全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模型部署和训练@@、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测试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取安全域数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审计@@,保障安全域安全可靠运行@@,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出域@@@@。

  第五@@十九条@@ 【监测预警@@要求@@】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开放@@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对超范围使用@@、数据批量出境等异常情况和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加工挖掘等活动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情形进行监测并及时预警@@。

  第六@@十条@@ 【应急处置要求@@】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结合相关数据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监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行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职责情况@@、开放@@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市@@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放@@公共数据@@@@,或者对公共数据@@开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答复或处理@@的@@,可以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监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及工作人员管理等情况@@。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六@@十三@@条@@ 【数据利用主体@@监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使用开放@@数据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未按照开放@@数据利用协议使用等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暂时关闭其使用公共数据@@的权限@@;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社会评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开放@@数据的数量@@、质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开展开放@@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社会监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一@@)开放@@目录确定的开放@@属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二@@)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三@@)开放@@的公共数据@@质量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公共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六@@条@@ 【评估考核@@】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评估机制@@,编制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其中@@,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数字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改造与运维项目立项的决策参考@@。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 【评估整改@@】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经本机构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激励机制@@】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人才引进@@、发展和奖励政策@@。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策划@@、组织实施@@、成果推广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表扬和宣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基础目录和开放@@等业务目录@@;

  (二@@)将未纳入开放@@目录的数据自行开放@@@@;

  (三@@)未按照规定对开放@@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四@@)违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公共数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法律@@责任@@@@】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

  (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事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法律@@责任@@@@】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责任豁免@@】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由于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或者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和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深圳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要求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决策部署@@,让公共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竞争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和产业发展促进@@,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立法推进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基础制度@@,为高水平开展开放@@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完善我市@@数据基础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需要@@。

  2021年@@7月@@,我市@@率先出台了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建立了我市@@数据基础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等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指导@@@@,有必要在@@我市@@已有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最新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专项配套制度@@,完善我市@@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三@@)在@@继承已有工作基础上@@,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需要@@。

  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起步早@@、基础好@@,已建成统一@@的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量较大@@,多次举办开放@@数据应用创新大赛@@,在@@国内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中走在@@前列@@。但随着开放@@工作进一@@步深入@@,有必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开放@@基础@@、开放@@计划@@与实施@@、开放@@利用促进@@、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明确@@《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用语定义@@和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和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争议调解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开展公共数据@@开放@@@@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二@@)关于@@开放@@基础@@@@。第一@@节@@“开放@@范围@@与类型@@”。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与开放@@类型@@@@,并对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种类型@@进行界定@@。第二@@节@@“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规定了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基础目录@@@@;明确@@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审核@@、发布和更新要求@@,将目录编制@@和更新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审核@@要点@@,并建立常态化数据普查工作机制@@;明确@@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开放@@对象@@、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开放@@条件@@@@。第三@@节@@“开放@@平台@@@@”。规定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持续对平台@@进行优化提升@@;对平台@@应当具备的功能进行规定@@,要求平台@@对开放@@目录管理@@@@、开放@@计划@@与实施@@、开放@@利用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

  (三@@)关于@@开放@@计划@@与实施@@@@。第一@@节@@“开放@@计划@@”。明确@@公共数据@@年@@度开放@@工作的流程和职责@@,包括确定年@@度开放@@重点@@@@、面向社会征集用数需求和应用场景@@@@、制定@@年@@度开放@@计划@@@@等@@;对重大专项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等产生的计划外开放@@作出规定@@。第二@@节@@“开放@@实施@@”。对数据脱敏@@和安全域建设@@等开放@@准备工作作出规定@@;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据开放@@目录将有条件和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统一@@向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汇聚@@;明确@@数据提供方式@@,包括数据下载@@、接口调用@@、安全域服务@@等@@;明确@@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实施方式@@,并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内容@@、安全域使用作出规定@@。

  (四@@)关于@@开放@@利用促进@@@@。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明确@@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进行统筹@@管理@@;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产业政策@@、行业应用场景@@@@等支持@@,鼓励社会服务平台@@@@、各类数据服务应用与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互联互通@@;提出@@发布与推广@@@@、评价与奖励@@、应用场景@@牵引@@、优先立项与预算审核@@等促进数据开放@@成果应用的举措@@。

  (五@@)关于@@安全管理@@@@。对数据开放@@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数据脱敏@@要求@@、数据开放@@安全自评估作出规定@@;要求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开放@@平台@@@@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对安全域管理重点提出@@要求@@,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出域@@;对事前监测预警@@和事后应急处置作出规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的监管要求@@;明确@@建立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数字政府@@建设绩效考核@@;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人才引进@@、发展和奖励政策@@,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表扬和宣传@@。

  (七@@)关于@@法律@@责任@@@@。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安全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