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
第三@@条@@ 在不予行政处罚@@中@@,应当并处而不并处的@@,属于减轻处罚@@;可以并处而不并处的@@,属于从轻处罚@@。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量决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情形的发生@@。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改正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
第一@@款所列三@@种改正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均未查询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在立案后的调查处理中@@,办案单位原则上应参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个案不适用的@@,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阐述理由@@@@。
对未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本细则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仅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参考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未规定具体减轻幅度的@@,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或经验做法@@,进行细化落实@@。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请市@@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队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