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及实际感受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促进自治区@@营商环境@@加速改善@@,打造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的一流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对各盟市@@@@@@、旗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评估@@。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营商环境@@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市@@、区@@)等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地方和单位@@。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根据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有关国际经验@@,结合自治区@@特色和实际@@,按照@@“普遍适用@@、精细考量@@、综合评价@@@@”的要求@@,紧密围绕各参评对象的事权@@,突出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创新升级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动态调整@@。

  第三章评估方法@@

  第七条营商环境@@评估应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方法为基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开展@@,评估周期为当年@@度@@,反映各地区@@当年@@度的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并及时向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公布@@。

  第九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应当强化与国家营商环境@@建设要求的衔接@@,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区@@内城市@@各项指标@@评价@@结果作为全区@@营商环境@@评估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营商环境@@评估数据应当包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满意度调查数据@@。评估数据可以通过公开数据抓取@@、业务系统数据调取@@、部门线上填报等方式获取@@,尤其应当加强与区@@直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直接调取参评盟市@@的数据@@,以减轻地方数据填报压力@@。满意度调查数据应当通过@@12345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96888内蒙古民营企业服务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获取@@,并结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企业访谈@@、明察暗访等方式多方位获取企业@@、群众真实感受@@。

  第十一条满意度调查不得影响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经营主体@@自主参与评估调查和反映情况@@,参评地方不得干预@@。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开办@@时间@@的企业@@,按相应比例分层随机抽取样本企业@@,从政策落实@@、优化成效@@、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对各地区@@营商环境@@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二条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的数据采用营商环境@@监测分析系统进行校验@@,对办@@理环节@@、时间@@、成本等情况进行全链条复核校对@@,交叉印证部门和企业填报数据@@,剔除异常数据@@,补充缺失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客观@@、评估结果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国际通用的前沿距离法@@,测算参评盟市@@@@、旗县@@(市@@、区@@)各项指标@@得分@@。营商环境@@评估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由指标@@得分和满意度得分组成@@。其中@@,一级指标@@总计得分按@@70%权重纳入最终得分@@,满意度测算得分按照@@@@30%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营商环境@@评估纳入自治区@@对盟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结果即为盟市@@营商便利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或通报@@。

  第十五条营商环境@@评估应当系统梳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个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地区@@整改@@,对共性问题@@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评促改@@、补齐短板@@。

  第十六条年@@度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形成盟市@@排名@@和旗县@@@@(市@@、区@@)排名@@,注重总结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和创新实践@@,形成营商环境@@优秀典型案例予以复制推广@@,合理引导更多@@的地区@@以评促优@@@@、改革创新@@。注重发挥评估的引导和督促作用@@,务求实效@@。

  第十七条营商环境@@评估应当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最佳标@@杆@@、最佳案例@@、最优指标@@为前沿对标@@@@,深入分析自治区@@的差距不足@@,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标@@先进水平@@,研究谋划实现跨越提升@@。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参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营商环境@@评估相关经费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统筹保障@@。

  第二十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团队和组织实施能力@@,能够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评估数据牟利@@。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参评盟市@@承接评价@@咨询@@@@、培训@@、课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各项指标@@责任部门共同做好营商环境@@评估的培训@@指导工作@@@@,加强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估数字化平台@@@@,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开设媒体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优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参与自治区@@评估工作@@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公开发布的相关评估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各地区@@要树立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的权威意识@@,对其他各类机构组织开展的评估评价@@@@、研究成果等@@,不得作为自治区@@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的结果进行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