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6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