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2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的@@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库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建设@@,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加入@@,形成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确认参与同一@@项目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程序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

  第三@@条供应商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征集@@、公平参与@@、公正抽取@@、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供应商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入库@@

  第五@@条四@@川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加入供应商库@@。

  第六@@条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平台@@在线申请加入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工程管理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数量的@@项目负责人@@(指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指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申请入库@@:

  (一@@)注册登录@@。供应商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使用本单位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以供应商身份完成供应商库的@@注册@@。

  (二@@)入库承诺@@。供应商登录平台@@@@,选择加入工程供应商库@@,在线完成供应商库入库承诺@@@@,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生效@@。

  (三@@)信息维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库信息维护@@要求@@,如实填写信息@@、提供资料并提交审核@@。平台@@提供辅助验证功能@@,辅助供应商完整@@、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四@@)信息审核@@。供应商提交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对信息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八条供应商入库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调整@@。修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小企业划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和@@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等信息资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关于信息维护@@和@@信息审核@@的@@规定@@,提交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加强入库信息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使用不实信息资料参与随机抽取@@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入库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名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信息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供应商信息公示栏反映问题@@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十一@@条四@@川省@@内各级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者@@供应商库中满足项目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6家@@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邀请书以及项目情况等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形@@,采取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库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达到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的@@两倍@@,才能提交抽取申请@@;未达到两倍的@@@@,修改拟邀请供应商数量@@@@后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抽取申请至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抽取@@或者@@修改抽取条件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六@@条意愿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后@@,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放弃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在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供应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项目履约等环节@@的@@项目负责人@@,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抽取@@@@、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随机抽取@@未被抽中@@、抽中后未参与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未成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项目完成验收后@@,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才能被确定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拟邀请供应商数量@@@@进行随机抽取@@@@,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名单@@。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两倍的@@@@,终止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6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九条被邀请供应商名单将通过平台@@加密保存@@,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解密@@。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属于被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项目终止公告时@@,应当公开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数量@@、被邀请供应商名单以及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随机抽取@@结果@@。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或者@@依法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四@@章采购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随机抽取@@完成后通过平台@@向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上传采购文件@@。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途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被邀请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下载查看邀请书@@,并严格按照邀请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邀请书@@、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平台@@通知被邀请供应商@@。

  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上传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与随机抽取@@设置的@@和@@邀请书中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保持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确认随机抽取@@时具备的@@资格条件保持一@@致@@。被邀请供应商因资格条件变化不再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不得继续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停止评审@@;发现供应商响应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事前经采购人@@同意并按规定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在确认参与该项目随机抽取@@时已是供应商依法聘用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约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环节@@,重点加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身份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社保缴纳关系等信息核实@@,发现供应商存在冒用@@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或者@@工程转包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纠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四@@川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入库审核@@、专项清理检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入库供应商进行管理@@,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审核退回@@、风险告知@@、清退出库@@、移送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二@@)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等关键信息有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

  (三@@)除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供应商未依法为其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费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五@@)冒用@@、借用或者@@挂靠资质入库的@@@@;

  (六@@)不同供应商在平台@@确认参与同一@@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采购文件获取@@、响应文件提交等环节@@,使用同一@@@@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或逻辑地址@@@@)或者@@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物理地址@@@@)的@@;

  (七@@)经四@@川省@@财政厅@@认定@@,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项目的@@随机抽取@@@@;已被随机抽取@@邀请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被清退出库@@的@@情形和@@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对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重新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核实修改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重新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或者@@处理处罚后@@,满足入库资格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供应商提供不实信息参加采购活动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构成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供应商涉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等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在供应商库管理@@、采购管理@@、履约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