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二@@号@@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要素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监管环境@@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乐动安卓app “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创设的制度规定的@@,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改革需要@@、承接条件和先行先试授权等情况@@,依法赋予或者调整有关单位管理权限@@。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等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场所@@、名称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排查@@、案例归集通报等机制@@,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本省@@@@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对接合作@@,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根据国家部署@@,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研发@@、营销和结算等功能机构@@。支持创设与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供应链@@、产业链@@、创新链企业组织和国际组织@@。

  第十四@@条@@  商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的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负担@@:

  (一@@)落实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依法依规控制新设涉企收费@@@@;

  (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

  (三@@)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政公用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四@@)健全金融机构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对小微企业合理优惠@@、减免账户管理服务收费@@@@,降低证券@@、基金@@、担保等服务收费@@@@;

  (五@@)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

  (六@@)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收费@@监管@@,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开办综合服务@@流程@@@@,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企业开办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原许可证件到期后@@,可以在当前所在地相关机关@@办理延续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服务@@,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对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备案等事项@@@@,逐步实现与营业执照一@@并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完善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第十九@@条@@  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文书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的@@,债权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账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或者查询后接管上述财产至破产管理人@@@@、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账户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区域协作@@,加强本地区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

  (二@@)指导@@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

  (三@@)指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确权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第三@@章@@ 要素环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强化土地@@、生态环境@@、能源等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土地@@、生态环境@@和能源等相关政策@@。

  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代办机制@@,协调项目@@招引@@、落地实施中的问题@@@@,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和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和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政府采购@@人应当支持配合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推动@@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的便利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衔接的政策机制@@,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支持市场主体@@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市场主体@@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平台@@整合@@、流程@@再造@@、开放共享@@,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网信@@、公安@@、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务信息@@、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监督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推进@@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五@@)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或者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

  (六@@)其他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查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查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促进线上线下@@乐动安卓app 融合发展@@,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与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深度对接和数据共享@@@@,加强业务协同@@,加快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省@@@@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

  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市场主体@@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健全@@乐动安卓app 中心@@,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场所@@@@、配套设施等条件@@。部门单设的@@乐动安卓app 窗口一@@般应当整合并入本级@@乐动安卓app 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动态调整@@权责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编制主管行业领域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实现清单编制颗粒化@@、标@@准化@@,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认领省@@级统筹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细化量化@@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通过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集中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事指南@@。通过其他渠道公布@@、应用的同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做到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乐动安卓app 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乐动安卓app 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第三@@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全部进驻@@乐动安卓app 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在窗口实质运行@@、全流程@@集中办理@@。

  各级@@乐动安卓app 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合理设置分类通办@@、主题@@集成等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县级以上政府@@乐动安卓app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建设@@@@。

  乐动安卓app 窗口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席代表等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方面@@,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一@@件事@@”,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的集成化办理@@。

  第四@@十条@@  本省@@@@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或者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但已经@@录@@入政务信息系统共享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证明@@,并按照规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与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对接联通@@,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统筹考虑用地@@@@、规划@@、环保等各类建设@@条件一@@同落实和并联办理@@,提升项目@@落地速度@@。

  第四@@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类分阶段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消除规划@@冲突@@,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四@@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三@@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一@@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协作@@,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相应公用事业企业并联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实现市场主体@@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在银行网点代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商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先放行后检测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税务@@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辅导@@,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以及降费@@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减少税费@@申报缴纳次数和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推行@@全程网上办税@@、缴费@@@@。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支持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支持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及时受理@@、限时办理@@、监督评价的闭环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五@@章@@ 监管环境@@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照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修复自@@身信用@@。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建设@@@@,培育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深化长三@@角信用合作@@。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四@@条@@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治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其中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市场准入@@@@、资质标@@准等规定和做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五@@十六@@条@@  规范实施涉产权强制性措施@@@@,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五@@十九@@条@@  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

  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应当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严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根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营商环境@@监测系统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防止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按督查@@检查计划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试点事项@@@@,着眼产业发展和企业服务@@,创新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保障@@,加强业务指导@@@@。

  第六@@十五@@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

  (二@@)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场所@@、名称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的@@;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或者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

  (四@@)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的@@;

  (五@@)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或者将@@在本地注册@@企业@@、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或者限制保证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的@@;

  (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前置条件@@,或者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或者非法设置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的@@;

  (七@@)将@@乐动安卓app 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乐动安卓app 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的@@;

  (八@@)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外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

  (二@@)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的@@。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组织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五@@)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或者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

  (六@@)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二@@)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