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统称@@“经营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的信用记分@@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是指交易平台@@@@根据@@服务需要@@,在依照合同约定为@@经营主体@@@@提供场内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场内交易行为@@进行信用信息记录@@@@、评估@@和应用@@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工作@@。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国资@@、体育@@、医疗保障@@、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各自行业领域的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推动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工作@@,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全市统一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库@@”),归集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分@@平台@@@@”)负责实施分@@平台@@的信用记分@@工作@@,及时将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库@@@@,并负责更新维护@@。

  第五条@@ (长三角信用合作@@) 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长三角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会同苏浙皖三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一体化合作@@,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范围@@) 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信息分@@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分@@为@@法人基础信息@@、自然人基础信息@@。

  法人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自然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基本信息@@由经营主体@@@@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登记注册时提供@@。

  第八条@@ (市场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交易平台@@@@为@@经营主体@@@@提供交易见证@@、交易场所设施@@、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档案等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由交易平台@@@@负责记录@@、评估@@和应用@@。

  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市场信用信息@@记录责任@@) 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做好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录@@、人工核实和人工记录等方式进行@@。市场信用信息@@应当当日@@纳入信用信息库@@@@。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信息库@@@@,统筹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归集机制@@,及时将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库@@@@,并做好更新维护@@。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统一的信用记分@@标@@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分@@平台@@市场信用评估@@工作@@,可以综合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记分@@标@@准@@,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记分@@标@@准体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评估@@@@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各分@@平台@@@@应当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市场信用记分@@评估@@@@标@@准@@,制定分@@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评估@@@@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场信用评估@@规则@@@@) 市场信用记分@@满分@@@@100分@@,采取扣分@@制@@。评估@@周期自首次扣分@@之日@@起算@@,为@@12个月@@@@。评估@@周期内没有新增扣分@@的@@,周期届满时扣分@@即自动修复@@,信用记分@@恢复满分@@@@100分@@。评估@@周期内有新增扣分@@的@@,评估@@周期自最后一次扣分@@之日@@起重新计算@@12个月@@@@。

  第十三条@@ (信用记分@@评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依托信用信息库@@开发自动评估@@功能@@,市场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应当每日@@更新@@。

  各分@@平台@@@@负责实施分@@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评估@@@@工作@@,市场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归集到信用信息库@@@@,实现每日@@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应用范围@@) 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库@@内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用@@分@@为@@政府应用@@@@、经营主体@@@@应用@@、交易平台@@@@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办法@@,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应用@@)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设账号@@或通过系统接口@@,查询信用信息库@@内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记录@@@@、评估@@结果和扣分@@记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应用@@) 经营主体@@@@登录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可以查询自身和其他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评估@@结果和扣分@@记录@@。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应用@@) 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应用信用记分@@评估@@@@结果@@,根据@@信用记分@@评估@@@@结果@@,对经营主体@@@@及时进行信用标@@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和保密@@) 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和管理责任@@,保障信用记分@@工作安全平稳运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库@@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访问控制@@、密码保护@@、日@@志记录@@、安全审计@@、数据备份等功能@@,健全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窃取@@、防泄露等安全防护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日@@常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 经营主体@@@@对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记分@@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提交异议申请@@,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交易平台@@@@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书面回复@@。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记分@@评估@@@@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经营主体@@@@进行说明@@。

  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记录@@、评估@@、应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令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