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计划@@、申报@@、审批@@、复核@@、采购@@、实施@@、验收@@、运维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代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市@@数据资源@@局组建市@@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提供咨询@@指导@@、论证评审@@。

  第七@@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子中心@@、数管子中心和用管子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信息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按照@@亳州市@@级节点相关要求统一@@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市@@级节点上建设的@@,须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本年@@度@@8月@@底前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等@@。市@@数据资源@@局应当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一@@条@@  建立市@@县@@@@(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市@@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区@@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业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内容提纲@@》(附@@件@@1)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可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共享清单@@(附@@件@@2)及数据需求@@清单@@(附@@件@@3)等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区@@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市@@数据资源@@局复核@@@@。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市@@、县@@(区@@)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运维服务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论证后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无意见部分原则@@上不再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征求市@@数据资源@@局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共享清单@@及数据需求@@清单@@等@@,由市@@数据资源@@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市@@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条@@  所有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省@@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省@@直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登记时@@,由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核@@@@;未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采购@@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采购@@文件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合同@@(含软硬件报价清单@@)等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原则@@上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上集约@@化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应当共享至@@市@@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架构和数据标@@准@@,实现部门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质量提升@@、数据融合@@、数据入湖@@。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加强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推进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及试运行后@@,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终验申请@@,从市@@信息化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进行验收@@@@,并邀请进行联审的部门参与@@。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另需提供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延期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免费运行维护@@服务@@(不含驻点运行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以上@@。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期限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并与市@@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对接@@。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或选取协审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及有效@@。

  第四@@十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市@@数据资源@@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暂停实施@@或因故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因故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收回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第六@@章@@  项目@@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当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六@@条@@  网信@@、公安@@、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审批@@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当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内容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性质@@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概述@@

  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现有软件环境@@

  (二@@)现有硬件环境@@

  (三@@)现有机房@@环境@@

  (四@@)现有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系统技术路线@@

  第四@@章@@  项目@@需求分析@@

  (一@@)业务流程分析@@

  1.业务应用描述@@(业务功能@@、业务量分析@@)

  2.业务流程分析@@

  (二@@)系统需求分析@@

  1.功能需求@@

  2.性能需求@@

  3.数据需求@@

  4.运行管理需求@@

  5.安全需求@@

  第五@@章@@  系统技术方案@@

  (一@@)系统总@@体架构@@

  1.设计原则@@和依据@@(包括标@@准规范设计@@)

  2.系统总@@体架构@@(包括系统逻辑架构@@、系统功能架构@@、部署实施@@架构@@)

  3.实施@@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和难点@@

  (二@@)网络拓扑结构@@

  (三@@)设计方案@@

  (四@@)信息资源目录@@

  (五@@)系统安全说明@@

  (六@@)标@@准规范说明@@

  (七@@)软硬件配置说明@@

  第六@@章@@  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二@@)质量管理与控制@@

  (三@@)项目@@运维管理@@

  (四@@)项目@@培训计划@@

  第七@@章@@  项目@@实施@@进度@@

  (一@@)项目@@建设周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详细计划@@

  第八章@@  总@@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概算的有关说明@@

  (二@@)项目@@总@@投资概算@@(总@@表@@)

  (三@@)投资概算明细表@@

  (四@@)资金来源与落实@@

  第九章@@  考核指标@@@@及效益分析@@@@

  (一@@)考核指标@@@@

  1.业务考核指标@@@@@@

  2.功能考核指标@@@@@@

  3.性能及安全考核指标@@@@@@

  4.应用实施@@效果考核指标@@@@@@

  (二@@)效益分析@@

  (三@@)绩效目标@@分析@@

  注@@:本提纲可结合政务信息化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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