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号@@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决议@@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支持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合肥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乐动安卓app 协作@@,促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协同建设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六条@@ 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申请设立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有关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可以通过@@乐动安卓app 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

  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企业设立智能审批@@,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清算后及时办理注销@@@@。

  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规定@@,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交通运输@@、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单位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建设@@,设立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简化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提供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

  市@@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统筹@@、指导@@乐动安卓app 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乐动安卓app 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有关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等的评价@@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动安卓app 场所@@建设@@,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建设@@,统一@@@@乐动安卓app 场所@@名称@@、标@@识@@,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除对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全部进驻@@乐动安卓app 场所@@,在窗口全流程@@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乐动安卓app 场所@@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拒收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

  申请人有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行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

  能够通过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制度@@,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依据@@。

  建设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精简办税材料和流程@@@@,公@@开办理时限@@,缩减办税时间@@,扩大使用电@@子发票@@的范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逐步实行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纳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水电@@气@@零材料联动过户@@。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多测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资源@@、文物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

  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章@@  支持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资本补充@@、代偿补偿和担保费用补贴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及担保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开展产业配套供需对接活动@@;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工业品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创新产品@@推广及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开放@@、精准@@、有效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各类@@人才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助@@、住房租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平台@@@@,实行机构监督管理@@@@、劳动者求职@@、企业用工等服务@@一@@网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场景建设@@,围绕重点产业链@@,依托新技术@@@@、新产品@@,发布场景清单@@,组织场景对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创新产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跟踪督办@@、限时办结@@、闭环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依据等内容@@@@。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督管理@@标@@准@@和规则@@@@。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实行不同部门之间监督管理@@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行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审批@@、监督管理@@、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行检查时@@,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以及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新和发展@@,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和方式@@@@,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平台@@@@,实行各部门@@监督管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以及监督管理@@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移动@@、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在线监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创新@@、前瞻@@、协作@@和宽容的理念@@,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法实行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

  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公@@布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并可以咨询@@第@@三@@方机构以及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实行将有碍实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鼓励与境外商事协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提供高端法律@@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及时收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意见建议@@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十七条@@ 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对于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决策和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的评估和专项清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财产处置@@、职工安置@@、风险防范@@、信息共享@@、信用修复等重大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