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要素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信@@用环境@@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建@@设为支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和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保护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或者隶属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评价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引导@@,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协同监管@@@@,强化@@乐动安卓app 合作@@,促进跨境贸易协同开放@@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破解制约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性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同事同标@@@@、协同开放@@,共同营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加强政策协调@@。

  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一@@证多址等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为企业开办和经营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建@@立线上注销服务@@专区@@@@、线下注销服务@@综合窗口@@,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管理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作用@@。

  对依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干预经营主体@@选取中介机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推进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河北@@省@@乐动安卓app 平台@@,实行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经营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预警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完善适应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发挥宣传政策@@、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作用@@。

  第二@@十@@条@@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应当经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损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入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省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和电子保函的应用@@,加快省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采取承诺制方式免予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经营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法编制并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公开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优化前置服务@@@@,实施@@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报辅导@@;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不得对经营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三@@)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

  (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五@@)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六@@)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乐动安卓app 中心@@,实行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均纳入@@乐动安卓app 中心@@集中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乐动安卓app 事项@@受理权委托@@乐动安卓app 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行使@@,推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

  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设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

  整合@@乐动安卓app 移动端应用@@,推广河北@@省@@乐动安卓app 集成自助终端@@,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掌上办@@、就近办@@”。

  第二@@十@@六@@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加强直接面向经营主体@@的推送@@、发布和解读@@,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

  (二@@)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为经营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四@@)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逐步推行@@各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

  (六@@)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经营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健全经营主体@@诉求反馈机制@@,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经营主体@@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经营主体@@座谈@@,通报@@经济运行和最新经济政策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定期深入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

  (三@@)邀请经营主体@@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经贸交流@@、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活动@@;

  (五@@)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等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推进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和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四@@章@@ 要素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组建@@专班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全程代办@@、无@@偿帮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经营主体@@供应土地应当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清晰@@;

  (二@@)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要求@@;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五@@)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激发数据@@要素潜能@@。

  第三@@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实行报装全流程网上办理@@,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设立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向经营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三@@)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四@@)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五@@)在授信@@中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六@@)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七@@)强制设定或者协商约定企业将部分信@@贷资金转为存款@@;

  (八@@)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将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九@@)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创业@@创新人才@@,为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为经营主体@@提供用工余缺调剂@@、职称评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培育@@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职称@@。

  支持经营主体@@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发布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强化@@创新服务@@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创业@@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针对经营主体@@的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向社会公开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时限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避免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尺度和标@@准@@@@。

  行政机关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法依规@@,且不得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无@@法定依据的@@,不得增加经营主体@@的义务或者减损经营主体@@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七@@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外@@,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精简整合@@检查事项@@@@,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干扰@@。同一@@部门对经营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不同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维护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实施@@有关措施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支持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各类财产的接管与处置@@、企业注销@@、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税费办理@@、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问题@@@@,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优化破产案件程序@@,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经营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信@@用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五@@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

  审判机关应当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检务公开手段和途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诚信@@建@@设@@。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常态化对接机制@@,防止和纠正拖欠经营主体@@账款行为@@。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根据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适用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旅游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六@@)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实施@@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导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权限@@,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营商环境@@评价可以运用审计部门的相关审计成果@@。

  第六@@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督促其纠正@@。

  检察机关应当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推动经营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经营主体@@代表以及律师@@、新闻记者等人士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被投诉举报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的@@;

  (二@@)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干预经营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的@@;

  (五@@)强制经营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材料仍然要求经营主体@@提供的@@;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仍然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的@@;

  (七@@)推诿@@、拖延@@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

  (八@@)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索要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的@@;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十@@一@@@@)未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的@@;

  (十@@二@@@@)擅自扩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适用对象范围的@@,擅自加重惩罚的@@;

  (十@@三@@@@)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四@@@@)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十@@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规定@@,给经营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广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或者向经营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