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公@@ 告@@
2023年@@3号@@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王京涛@@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孙@@ 东@@
2023年@@12月@@10日@@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本实施指引@@。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见附件@@@@1)为备忘录下有关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本实施指引@@要求@@,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条@@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 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引@@附件@@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第七条@@ 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标@@准合同@@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三@@)标@@准合同@@。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当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标@@准合同@@第二@@条@@第七项及第十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及对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二@@)根据标@@准合同@@第三@@条@@第十二@@项@@,接收方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服从监管机构作出的决定以及提供已采取必要行动的证明等@@;
(三@@)根据标@@准合同@@第六条@@第二@@项@@,个人@@信息@@处理者解除标@@准合同@@时@@,通知监管机构@@。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按照本实施指引@@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但不履行本实施指引及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的@@,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整改@@;需要交由其他执法部门处置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属地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并不影响内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实施指引及附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