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线性工程@@、水务工程@@、环保工程@@、应急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条件核实或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第四@@条@@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二@@)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其中@@,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image.png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建设项目竣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下同@@)的@@,以总建筑面积按@@上表重新核定开工@@@@、竣工期限@@,开工@@期限自原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表核定开工@@@@、竣工期限@@,开工@@、竣工期限@@自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签发之日@@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涉及开工@@@@、竣工逾期@@或闲置土地的@@@@,应先按@@规定处置完毕@@。

  (三@@)线性工程@@(道路@@、综合管廊等@@)用地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竣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住房类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存在建设条件特别复杂@@、特殊工艺或建设要求等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交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周期的@@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经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核实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规定@@、约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并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第六@@条@@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三@@)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竣工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时开工@@@@、竣工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原因说明材料和市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如实说明对地块施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的@@期间@@。

  市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工@@@@、竣工的@@@@书面材料@@。其中@@:属市级部门职责权限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属区级部门职责权限的@@@@,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如对政府@@原因认定存在异议或存在职权划分不清等特殊情形的@@@@,可报请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认定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签发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如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报区政府@@审定@@。

  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开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1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含@@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价款@@,下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5%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处置后延长竣工期限@@的@@@@@@,不能因企业自身原因再次申请竣工延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按@@原供应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竣工逾期@@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竣工逾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须按@@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违约金后@@,由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签发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

  第十条@@ 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供应合同@@约定@@以有偿使用价款为基数计收@@的@@@@,违约基数按@@供应合同@@约定@@的@@有偿使用价款确定@@@@。供应合同@@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基数计收@@的@@@@,供应合同@@有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基数按@@供应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供应合同@@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15%确定@@。

  建设项目竣工前提高容积率的@@@@,竣工违约以整宗地的@@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作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建设项目竣工后提高容积率的@@@@,竣工违约以提高容积率补缴的@@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作为基数计收@@违约金@@@@。

  第十一@@条@@ 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分期开发建设并规定@@、约定@@了各分期的@@竣工期限@@的@@@@@@,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分别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和面积@@。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未规定@@、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以整宗地竣工的@@@@时间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整宗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或分期开发建设的@@最后一@@期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时@@,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存在逾期@@竣工情形的@@@@,应在规划条件核实相关文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须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并完善竣工逾期@@用地手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指标@@与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不一@@致的@@@@,应按@@规定申请签发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进一@@步做好预警提醒工作@@,通过现场核查@@、闲置土地处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进度@@跟踪管理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2018年@@10月@@17日@@《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11号@@)施行前已签订供应合同@@但还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因无法按@@时竣工申请竣工延期或实际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按@@供应合同@@约定@@执行@@;供应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实际逾期@@竣工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供应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