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3年@@12月@@10日@@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32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大数据发展生态@@,促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安全@@、高效地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专项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大数据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大数据局@@@@,并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大数据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大数据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

  省大数据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推进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撑部分@@)、安全@@保障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

  (四@@)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五@@)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六@@)支持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

  (七@@)支持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发展壮大@@。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注资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除分期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数据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政策规划@@、人才培育等@@。

  (二@@)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

  (四@@)注资产业基金@@。注资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通过产业基金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五@@)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

  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

  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国家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4)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项目@@、平台@@、园区@@@@、基地和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5)省大数据局@@评选的@@省级重点企业或单位@@@@;(6)省级大数据领域激励政策的@@实施单位@@@@;(7)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三@@)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申报项目时未列入贵@@州@@省@@“信用云@@”黑名单@@,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四@@)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五@@)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

  (六@@)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省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机制@@。

  入库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申报项目需经评审通过后方能入库@@。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库@@@@。省大数据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和公开@@。

  按程序确定支持或投资的@@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省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大数据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大数据局@@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清理@@,对确需收回或调整的@@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三@@)直接向省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程序作出收回或调整项目资金的@@批复@@。

  第六@@章@@ 项目调整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省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涉密信息外@@,省大数据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市@@县@@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基金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省大数据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2024年@@1月@@—2028年@@12月@@,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