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

  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专家库@@@@)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行业@@,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综合性专家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自治区@@专家库@@集中统一@@管理@@@@,独立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考核和退出等@@。

  第四@@条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专家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各自分管行业专家的公开征集@@、入库@@资格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征集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岗前培训@@;

  (二@@)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廉洁教育@@、考核评价@@;

  (三@@)及时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的专业类别和数量@@;

  (四@@)依法对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五@@)管理@@规范专家履职相关行为@@;

  (六@@)依法查处专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依规暂停@@、终止@@、取消专家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建@@、管理@@自治区@@专家库@@@@,协调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家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自治区@@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反馈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自治区@@专家库@@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专业类别不足的@@,由自治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需扩充@@。

  第九@@条自治区@@专家库@@面向全区@@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入选自治区@@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申报专业相关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自治区@@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取消自治区@@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自治区@@专家库@@@@@@,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个人的专业教育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在@@三@@级类别中选择相关评标@@专业@@,最多可填报@@3个三@@级专业类别@@,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申报@@。跨行业申报的@@,应当说明@@具体专业和工作年@@限@@,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对跨行业跨类别申报有相关限制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报信息@@、所提供证件@@(含@@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入库@@审查@@。申请人提交信息后@@,系统自动推送至对应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各盟市@@和自治区@@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按照本行业专家的入库@@条件及要求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

  申请人所报评标@@专业经审核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取得新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确需调整评标@@专业的@@,应当在@@修改@@后提交审核@@。

  (三@@)岗前培训@@。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以短信方式告知其登录系统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等专家入库@@培训及考试@@。

  (四@@)确认入库@@@@。申请人培训考试合格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确认后@@,入选自治区@@专家库@@@@。

  第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分为自行修改@@和经审核修改@@@@。

  自行修改@@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工作简历信息@@。

  经审核修改@@信息包括@@:申报信息@@、评标@@专业信息@@、职称证书信息@@、执业资格证书信息@@、回避单位信息等@@。

  第十@@五@@@@条自治区@@专家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表@@、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和简历@@、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信用承诺@@、信用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自治区@@专家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四@@)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七@@)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八@@)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专家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自主销假@@。

  第二@@十@@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含@@1小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

  (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抽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置线上或线下专家抽取@@终端@@,无偿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露@@。专家抽取@@系统应当完整保留抽取@@全过程的原始数据和运行@@操作日@@志@@,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专家抽取@@系统定期巡检@@,确保专家抽取@@工作规范高效@@、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自治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抽取@@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需要在@@自治区@@内异地或者国内其他省@@(区@@、市@@)抽取@@或邀请专家的@@,应当考虑专家抵达评标@@地点所需行程时间@@,可在@@评标@@评审开始之日@@前@@48小时@@内抽取@@@@。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自治区@@专家库@@@@,逐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

  专家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以语音@@、信息方式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无法胜任评标@@评审任务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评标@@评审任务的@@;

  (五@@)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程序@@,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含@@招标@@人代表@@):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七@@@@条依法随机抽取@@并确认的专家@@,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采用现场抽取@@专家的@@,应当有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操作辅助@@。

  采用在@@线抽取@@专家的@@,应当由招标@@人对抽取@@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章专家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和记录本场所内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处理@@,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暂停评标@@评审处罚期间@@,应当暂停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系统自动终止@@其专家资格@@;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被取消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当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时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清退@@。招标@@人不得聘请处于暂停评标@@评审处罚期间的专家或者已被取消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专家库@@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对受到处罚的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给予相应期限的屏蔽抽取@@@@。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受到严重处罚的专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家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并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通举报通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从自治区@@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通报自治区@@专家库@@管理@@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管理@@的专家库@@应当统一@@整合到自治区@@专家库@@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区@@共用共享@@。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等@@;投标@@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四@@十@@三@@@@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记录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处理@@,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