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律师行业协会@@,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经普洱市司法局@@@@@@2023年@@第@@10次局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时间满@@1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等科室@@@@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落实@@。

  各县@@(区@@)司法局@@相关业务股室@@@@,市律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秘书处协助普洱市司法局@@@@开展本领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指标@@内容@@、分@@数权重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信用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查等行政监管情况@@;

  (三@@)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情况@@;

  (四@@)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情况@@;

  (五@@)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内容@@。

  第七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的数据基础是普洱市司法局@@@@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县@@(区@@)司法局@@相关业务股室@@@@、行业协会秘书处在信用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报送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等科室@@@@。

  第八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B、C四@@级@@@@。

  信用分@@类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认定为@@AA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奖励@@表彰@@,或在政府监管部门常规监管评价中获得较高等级@@@@。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为@@100分@@(含@@)—119分@@的@@,认定为@@A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较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80分@@(含@@)—99分@@的@@,认定为@@B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较低@@,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最近@@1年@@内发生少量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79(含@@)分@@以下的@@,认定为@@C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低@@,违规风险高@@,最近@@1年@@内存在较多一@@般失信行为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普洱市司法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分@@类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管理@@。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A级@@的市场主体@@@@,简化监管流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降低随机抽查频率@@。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等@@。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提高随机抽查频率@@,取消在行业协会评先评优的资格@@,取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招投标@@资格或向相关部门建议担任人大@@、政协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普洱市司法局@@@@各相关科室@@通过电话@@、约谈或书面通报等方式及时将市场主体@@在分@@类等级@@评定中的失分@@项提示给该法律@@服务主体@@@@,督促法律@@服务主体@@及时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普洱市司法局@@@@各相关科室@@于每年@@@@3-5月@@份归集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上年@@度的相关信息@@,提出@@信用分@@类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核认定@@。

  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信用分@@类评价@@,在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一@@年@@更新一@@次@@。信用分@@类等级@@可登陆普洱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参评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普洱市司法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普洱市司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image.png

       说明@@: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基础分@@均为@@100分@@。

  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名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黑名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于每年@@@@3-5月@@份归集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上年@@度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信息@@,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核认定@@。

  第四@@条@@ 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在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同时按照要求及时将信用@@“红黑名单@@@@”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应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执业人员姓名@@、奖励@@(处罚@@)名称@@、认定时间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信息发布之日@@起@@5年@@。

  第七条@@ 对公布期限内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参与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三@@)在普洱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加大平时检查力度和@@频率@@;

  (二@@)限制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九条@@ “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普洱市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汇总报至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按程序在相关网站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认为普洱市司法局@@@@公开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普洱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普洱市司法局@@@@收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异议申请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删除或变更@@,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