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指导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省的应用@@;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设区@@市@@登记机关负责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

  县@@(市@@、区@@)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第八@@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一@@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和下载@@,确保电子营业执照领取和下载@@的安全合规@@。

  第九@@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需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人脸识别完成身份验证@@。

  外籍@@(含港@@、澳@@、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持身份证的中国自@@然人人脸识别不通过的@@,应到登记机关窗口核验@@后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因故无法到登记机关窗口扫码下载的@@,可以委托经办人到登记机关申请通过邮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增发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原先发放的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等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在支持读卡的应用终端继续使用@@@@。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仍可以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领取@@、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不再使用@@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注销@@。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注销不影响纸质营业执照和已在智能移动终端领取的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

  第十三@@条@@ 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服务专区@@@@(江苏@@)自@@行更新加载信息@@;办理跨省迁移或者注销登记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自@@动失效@@。

  市@@场主体@@被吊销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将由登记机关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冻结@@。

  卡式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挂失@@。已挂失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无法使用@@@@,但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申领@@、使用@@电子印章的@@;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电子营业执照关联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支撑@@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

  各@@乐动安卓app 平台@@@@基于电子营业执照实现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的@@,应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实体执照或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或金融服务@@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开展的金融服务@@@@;

  (三@@)档案@@、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的@@;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对电子营业执照加载的登记信息或关联的其他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实更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工作@@。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接入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市@@场监管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乐动安卓app 平台@@@@应依托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对接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为市@@场主体@@提@@供单点登录@@、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电子签名@@等能力支撑@@和服务@@。

  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需求@@,相关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申请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应填写@@《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信息表@@》并签订数据共享保密协议@@。省市@@场监管局@@对应用接入申请进行内部审批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应用接入单位@@),应当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需求@@,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接口开发与应用系统集成改造@@。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应用系统测试@@。

  第二@@十六@@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应用接入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删除或改变系统信息@@;

  (二@@)避开或破坏市@@场监管部门@@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截取@@、留存@@、泄露电子营业执照相关数据信息@@;

  (四@@)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危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五@@)利用系统差错@@、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危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妨碍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

  (二@@)因应用接入单位自@@身系统或因对系统内容理解不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

  第二@@十九@@条@@ 应用接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相关单位的接入@@,无需履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应用接入单位的相关行为导致省市@@场监管局@@被起诉@@、索赔的@@,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向应用接入单位追责及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未经市@@场主体@@同意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出租@@、出借@@、转让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