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配合民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共同督促各地落实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地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途@@@@:

  (一@@)建设类补助@@资金@@@@,用于公建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提质改造@@,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等@@。

  (二@@)运营类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

  (三@@)惠民类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资金@@,用于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含老年@@优待服务@@、关爱服务@@),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老年@@人托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重点向保障任务重@@、项目执行@@好@@、绩效管理优@@、工作积极主动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1.公办县@@级以上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5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500元@@/㎡进行补助@@@@。

  2.公办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元@@/㎡进行补助@@@@。

  3.公办城乡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8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现有补助@@项目@@,统筹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以上三@@项建设类补助@@@@,对地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区@@@@,补助@@标@@准统一@@上浮@@10%。具体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每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实施设施设备购置更新@@、适老化改造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对往年@@已补助@@过的新建项目@@、提质改造@@项目@@,5年@@内不再重复补助@@@@。

  5.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补助@@@@: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改造@@。省级对消防验收合格的机构@@,按消防改造结算审计报告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个@@。

  6.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省级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1.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的@@5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补助@@@@,主要参考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参照@@《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19〕7号@@)执行@@。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参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民福@@〔2018〕5号@@)执行@@。

  4.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省级按户均@@3500元@@的标@@准@@,结合改造任务量补助@@@@。

  第九条@@ 分配资金测算方法@@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根据年@@度资金保障能力@@,按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

     image.png

  分配系数@@=因素@@1×权重@@1+因素@@2×权重@@2+因素@@3×权重@@3……

  相关分配因素@@参照@@第八条@@@@。

  为保持对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上报年@@度实施项目@@。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投资预算@@、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完成时限等要素@@。对不符合补助@@范围或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每年@@@@制定下发年@@度项目指引@@,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充分@@、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绩效和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省级分配资金@@、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3〕35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牵头出台的其他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