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便当事人运用信息化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

  (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网站@@(http://cicc.court.gov.cn)设立@@,并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内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有机衔接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平台@@@@,支持和便利当事人通过@@选择@@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一@@站式@@”平台@@设置@@“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等功能@@,根据案件流程的进展相应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节点信息同步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平台@@机构以及专家委员@@。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就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一@@站式@@”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根据平台@@提示填写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完成注册登记@@。

  第四@@条@@  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申请中@@立评估的@@,应当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开展中@@立评估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中@@立评估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专家委员被选定为中@@立评估员后@@,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就评估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中@@立评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中@@立评估期限的@@,可予适当延长@@。

  中@@立评估不公开进行@@,中@@立评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中@@立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后续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中@@立评估意见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参与中@@立评估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参与评估的专家委员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调解@@@@,但不参与除调解@@以外的其他任何程序@@。

  中@@立评估费用由专家委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调解@@服务@@”,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登录@@,申请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进行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机构的调解@@规则进行@@。

  专家委员调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及本指引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资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调解@@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立案前委派@@调解@@@@。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在@@《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中@@表示同意立案前调解@@的@@,由国@@际商事法@@庭联络委派@@调解@@事宜@@。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由国@@际商事法@@庭联络委托调解@@@@事宜@@。

  第十条@@  国@@际商事法@@庭委派@@@@/委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的@@,应当在@@当事人选定或者国@@际商事法@@庭指定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后@@,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应机构@@。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书@@》,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均同意由专家委员进行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在专家委员名录中@@共同选定一@@至三@@名专家委员担任调解@@员@@。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及时与选定的专家委员联系@@,安排推进相关调解@@工作@@,并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应专家委员@@。

  专家委员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专家委员接受选定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书@@》,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专家委员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前@@,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调解@@的声明书@@。专家委员主持调解@@时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国@@际商事法@@庭书面披露@@。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收到专家委员的披露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对专家委员的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为由申请更换专家委员的@@,应当在@@知悉专家委员应予更换事由或者收到专家委员披露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更换的@@,视为放弃申请@@。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更换专家委员@@。审查期间@@,不停止调解@@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主持调解@@的期限自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予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应当形成调解@@情况记录@@,并由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专家委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签名@@。

  调解@@记录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调解@@协议@@。

  根据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请求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制作民事判决书@@。

  第十七@@条@@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调解@@不成@@: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要求终止调解@@程序的@@;

  (二@@)当事人在商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但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三@@)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认为不宜继续调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调解@@的@@;

  (四@@)专家委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调解@@职责且不能另行选定专家委员的@@;

  (五@@)其他情形@@。

  委派@@/委托调解@@@@不成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情况表@@》及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立案@@;已经立案的@@,继续推进审理@@,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选择@@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的@@,适用该机构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当事人自愿选择@@由专家委员调解@@的@@,可以参照适用@@“一@@站式@@”平台@@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选择@@@@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仲裁@@的@@,可以在@@“仲裁服务@@”中@@“申请仲裁@@”项下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按照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仲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中@@的@@“仲裁服务@@”选择@@“申请仲裁@@保全@@”,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仲裁保全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有关证据材料@@;

  (六@@)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仲裁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证据或者争议标@@的物@@;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证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五@@)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材料后@@,审查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出具转递函@@。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转递函及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当事人补充保全材料的@@,在仲裁保全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在询问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就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商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者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诉讼服务@@”,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请和申请情况等事项@@;

  (二@@)仲裁裁决书@@;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有关证据材料@@;

  (六@@)国@@际商事法@@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当事人关于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者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予立案@@。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要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诉讼服务@@”,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现场提交或国@@际商事法@@庭许可的其他方式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或现场提交的@@,应当提供纸质文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附光盘或者其他可携带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七@@)《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的@@,予以在线立案@@,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审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可以凭交款码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十条@@  “一@@站式@@”平台@@严格执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平台@@收集@@、存储@@、利用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以及确保调解@@@@、仲裁保密性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一@@站式@@”平台@@在其显著位置提供平台@@说明@@、工作指引@@、网络环境要求等@@,为当事人申请利用平台@@服务提供便利@@。

  本指引中@@的中@@立评估是指纠纷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当事人共同选择@@中@@立第三@@方的专家委员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使当事人获得足够信息判断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并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引导和促进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指引中@@的身份证明材料@@是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国@@自然人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应提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缔结或者共同缔结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商业登记@@、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