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遂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遂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有效挖掘并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反哺城市@@数字化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四@@川省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是指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遂宁市@@@@乐动安卓app 和@@大数据管理局@@)在市@@政府的授权下@@,将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数据@@,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给公共数据@@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运营单位@@@@基于@@特定的需求加工@@@@、处理并面向数据使用方提供服务@@、获取收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单位@@@@,是指经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并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数据运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共享交换平台@@@@@@,是指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的@@“遂宁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该平台@@主要用于@@汇聚和@@共享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并提供部分数据的下载和@@调用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云@@,是指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的@@云资源平台@@@@,该平台@@主要面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计算@@、存储@@、安全服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运营涉及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数据运营平台@@@@”)建设@@、数据提供@@、加工@@、使用和@@流通@@、监督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需求驱动@@、分级授权使用@@、安全可控@@”和@@“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运营@@,编制本市@@公共数据@@目录@@@@,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负责汇聚各部门数据资源@@,统一@@向数据运营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并对数据运营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数据运营单位@@@@做好企业公共数据@@需求的收集和@@治理@@,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创新应用@@,打造应用示范工程@@,提升数据质量@@,促进数据流通增值@@,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做好数据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明确数据使用要求@@,并向共享交换平台@@@@集中汇聚数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监督本部门@@(单位@@)、本领域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数据@@,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经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采购获取@@,采购所获数据需按照相关规定全量汇聚至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再进行共享使用@@。

  数据运营单位@@@@负责构建运营场景@@,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来源者@@、数据加工@@使用者@@、数据产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的需求收集@@@@、场景构建@@、系统建设@@@@、沟通对接@@、协调推进@@、产品运营和@@服务提供@@。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数据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得通过项目建设@@和@@服务采购等形式@@,变相运营公共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开展数据运营需按流程报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前期已签订的数据运营协议须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视情况研究和@@协商后@@,依法依规进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或其他相应措施@@。

  网信@@、公安@@、国安@@、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平台@@产生及功能@@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数据运营平台@@@@的建设@@@@,作为本市@@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

  数据运营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反馈@@、分类分级管理@@、数据质量管理@@、封装处理@@、全流程溯源等功能@@,具有数据传输@@@@、存储@@、加密@@、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详细日@@志记录等安全保障能力@@。应当根据@@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方需求@@,做好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数据运营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前置系统@@

  数据运营平台@@@@所包含的前置系统@@@@(即与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系统@@)应统一@@部署在市@@政务云上@@,在保证统一@@监管@@、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集约使用市@@政务云计算@@、存储@@、安全资源@@,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获取公共数据@@资源支撑运营服务@@。

  第八条@@  安全要求@@

  数据运营平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建设@@@@、管理和@@运维的相关规定@@,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障平台@@稳定运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运营方式@@

  市@@政府授权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公共数据@@运营实施@@。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运营单位@@@@可获取适当收益@@。

  第十条@@  数据运营单位@@@@选定@@

  有意愿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运营的书面申请@@,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请公共数据@@运营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有下列情形不得成为运营主体@@@@: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类似情形的@@;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曾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授权运营协议@@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是指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与数据运营主体@@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内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数据运营的模式@@、内容@@、范围@@、期限@@、收益分配@@、数据安全@@、退出机制等@@。

  第十二@@条@@  需求收集@@

  数据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数据@@需求收集@@整理机制@@,收集整理公共数据@@需求情况@@,明确所需数据内容@@@@、使用方式和@@具体应用场景@@,对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需求清单@@。

  第十三@@条@@  数据申请确认@@

  数据运营单位@@@@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需求清单后对所需数据@@、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进行评估@@,并征求数据提供@@方@@意见后@@,统一@@提出是否同意提供数据资源的意见@@。

  对于@@应用场景中已合法取得信息主体@@@@(公民本人或企业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同意提供数据运营服务@@。

  无条件开放的数据资源@@,全部纳入运营范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纳入运营的数据资源@@,不纳入运营范畴@@。

  第十四@@条@@  数据利用@@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数据服务接口@@、数据联合建模计算等方式集中向数据运营平台@@@@提供数据资源@@。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与数据使用方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明确数据利用@@的范围@@条件@@、责任和@@具体要求@@,采取数据汇聚@@、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技术措施@@,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公共数据@@@@;数据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情况@@,并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报送其他相关专项报告@@。

  数据使用方利用公共数据@@创新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智慧应用等活动@@,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并向数据运营单位@@@@反馈数据使用情况@@。

  数据使用方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授权管理@@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数据运营单位@@@@在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数据运营资格@@。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已授权运营数据@@,对确需终止授权的数据@@,应提供相应依据@@@@,正式通报数据运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监督@@

  数据运营单位@@@@应对数据运营平台@@@@上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公共数据@@使用的全程记录@@,并将日@@志数据提供@@给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数据运营平台@@@@的数据使用日@@志和@@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到有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时@@,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提供数据@@。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数据@@。

  数据运营单位@@@@应定期将运营服务@@、数据交互@@、数据使用情况报涉及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

  公共数据@@运营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提供@@方@@负责本单位@@到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共享交换平台@@@@到数据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运营单位@@@@负责数据运营平台@@@@和@@数据使用方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使用方负责数据使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各方按照@@“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需求驱动@@、分级授权使用@@、安全可控@@”和@@“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设立首席数据官@@,并明确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数据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数据安全@@责任人@@,共同参与数据运营相关重要决策@@,具体落实数据运营单位@@@@实施数据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责任@@@@。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统筹规划@@,强化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技术保障@@、人员管理@@,确保数据运营平台@@@@建设@@与安全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

  第十八条@@  制度建设@@@@

  数据提供@@方@@、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使用方应根据@@各自在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建立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开展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加强权限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日@@常监测@@、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机制@@,确保各参与主体@@在公共数据@@管理@@、需求审核@@、开发利用@@、技术支撑等全流程安全可控@@@@。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对数据存储@@@@、传输@@、使用等全流程进行合规管理@@,定期进行合规评估@@,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数据运营单位@@@@、数据使用方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使用方@@、第三@@方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合法合规安全应用@@,防止违规使用@@、转卖@@、泄露或其他不当应用情况发生@@。数据运营单位@@@@发现上述情况的@@,应该采取暂停@@、终止合作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数据运营单位@@@@、数据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机制@@,并通过必要的技术防控措施@@,加强对信息主体@@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数据运营平台@@@@@@、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管理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运营评估机制@@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对数据运营单位@@@@评价情况纳入评估内容@@@@;评估标@@准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数据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限期整改@@、未通过评估@@@@。

  若评估结果为通过评估@@@@,则由数据运营单位@@@@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运营工作@@。

  若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数据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于@@30日@@内整改完成@@,报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再次评估@@。若评估结果仍为限期整改@@@@,按未通过评估@@@@办理@@。

  若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则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反馈评估结果@@,建议数据运营单位@@@@退出运营工作@@。由市@@政府重新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数据提供@@方@@与数据运营单位@@@@之间对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有争议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由相关部门进一@@步介入调查@@。

  (一@@)不积极开展数据运营工作@@,或对已经确定开展数据运营场景所需数据共享不配合@@、不支持的@@;

  (二@@)未经许可将本部门数据资源开放给第三@@方或授权第三@@方进行运营的@@;

  (三@@)违法违规泄露公共数据@@资源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数据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有权关闭数据通道@@,下架相关数据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由相关部门进一@@步介入调查@@。

  (一@@)未严格执行运营项目审批确定的运营范围@@和@@类型@@,超过授权范围@@使用数据的@@;

  (二@@)未按运营要求加工@@数据产品及服务的@@;

  (三@@)数据产品未经审批发布的@@;

  (四@@)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非本项目的其他数据运营单位@@@@的@@;

  (五@@)违反其他运营产品定价@@、公平交易等相关规定@@的@@;

  (六@@)对于@@涉及个人信息或企业法人的数据产品或服务@@,未取得个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加工@@操作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政策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