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深化@@乐动安卓app “一网通办@@”,助推数字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乐动安卓app 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发@@、归集@@入库@@、更新@@维护@@、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是指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发@@单位@@@@@@,是指依法制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利企便民@@、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凭证@@,并可作为归档材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局是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电子证照数据的归集@@和共享@@@@,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电子证照制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开展本部门@@(单位@@)电子证照制证制发@@@@、归集@@汇聚@@、更新@@维护@@、应用推广@@、异议处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更新@@、应用电子证照@@。

  第二章@@ 制发@@和归集@@@@

  第七条@@ 制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发@@、更新@@、注销@@等工作@@,并对电子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八条@@ 制发@@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规范@@,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的电子证照发证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类目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nt-egrated Resources System,以下简称@@IRS)和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对电子证照发证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并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制发@@单位@@@@应当对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信息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制发@@单位@@@@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高频@@、可行@@”的原则@@@@,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制发@@单位@@@@应当建立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

  第十一条@@ 制发@@单位@@@@制发@@的电子证照@@,应当通过@@@@“渝快办@@”移动端或@@“渝快码@@”向持证主体@@@@发放@@。

  第十二条@@ 制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法定期限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应用和服务@@

  第十四条@@ 用证单位@@应当基于@@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五条@@ 对纳入电子证照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统一通过@@@@IRS申请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并规范使用@@电子证照@@。其他确需调用电子证照的政务类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的有关要求@@,通过@@IRS申请调用电子证照@@。

  第十六条@@ 用证单位@@应当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中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持证主体@@@@可以通过@@@@“渝快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本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持证主体@@@@的身份@@、资质等@@。

  第十七条@@ 用证单位@@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证照@@。原则@@上@@,凡可通过@@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的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向各区@@县@@政府开放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能力@@,各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承接工作@@,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各区@@县@@政府推广的社会化应用场景应当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应用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二条@@ 制发@@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所制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受理@@、审核@@、办理和制发@@等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市@@档案局负责将电子证照纳入档案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持证主体@@@@、用证单位@@对电子证照照面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有异议的@@,可向制发@@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制发@@单位@@@@收到核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

  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制发@@单位@@@@应将核查申请转交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反馈至制发@@单位@@@@@@,由制发@@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

  跨省@@(区@@、市@@)证照数据异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证单位@@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制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数据分析@@。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备份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体系@@,保障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严格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用证单位@@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区@@块链等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手段@@,对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并使用@@密码技术核验@@持证主体@@@@出示的电子证照@@,确保其真实可信@@。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和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可信授权@@、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共享@@、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记录保存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依职能制定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发@@@@、应用电子证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