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2日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

  第三@@章@@ 先@@进制造环境@@

  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宣传@@、访谈@@、招商@@、服务等活动@@,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通过开展政企活动@@、专题@@普法@@、政策宣讲和服务咨询@@@@,营造创新创业创造和亲商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设立东莞民营企业@@家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开办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取@@。

  依法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市@@场主体@@登记和住所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推行一@@照通行改革@@,建设企业@@证照办理@@统一@@门户网站@@,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企业@@变更@@、注销等@@乐动安卓app 事项@@,推行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一@@码展示@@。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第十条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乐动安卓app 体系@@,统筹指导@@市@@@@、镇@@(街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乐动安卓app 中心@@。各类@@乐动安卓app 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集中办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窗受理@@。

  全面建设@@“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的@@乐动安卓app 体系@@,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依托东莞市@@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强化@@乐动安卓app 能力监测@@,推动@@乐动安卓app 体系@@持续优化@@。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纳入@@乐动安卓app 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通过电子证照@@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统一@@归集应用各项涉企行政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及其相关数据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乐动安卓app 、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推进电子印章@@在@@乐动安卓app 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乐动安卓app 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本市@@统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鼓励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和报告应用@@,深化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

  围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依法奖惩@@,推动@@实施@@全流程@@信用监管@@。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开展守信激励和信用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鼓励市@@场主体@@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技能培训@@、纠纷处理等服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并公开涉企政策清单@@,建立政策发布@@、解读@@、宣传同步机制@@,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政策咨询@@响应度@@。乐动安卓app 实施@@机构应当推进本部门的@@政策兑现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并进驻东莞市@@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及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群众提供涉企咨询@@和办事服务@@,实现@@高效便捷@@办理@@@@。

  鼓励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直接享受@@,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推进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在行政审批@@、惠企政策申报等@@乐动安卓app 事项@@中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应当互联互认@@。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等便民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等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采购力度@@、融资@@支持力度或依法及时为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减免@@、补偿等纾困救助措施@@。

  第三@@章@@ 先@@进制造环境@@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培育@@发展各类@@优质科技型创新企业@@@@。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推动@@市@@重大项目@@落地@@,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鼓励工业用地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备连片工业用地@@,打造现代化产业@@园区@@,拓展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供给@@,鼓励连片@@“工改工@@”和工业上楼@@,规范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推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有效投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镇@@村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土地利用市@@镇@@村利益共享平衡机制@@,健全议事协调@@机制@@,解决镇@@村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要素供给@@、开发运营@@、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镇@@村工业园区发展@@,制定@@工业用地效率@@评价@@体系@@@@,开展镇@@村工业园区用地效率@@评价@@和整治提升@@。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业地产运营商等参与镇@@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镇@@村工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向综合的@@生产服务型园区提升@@。鼓励和引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划范围内小而散的@@镇@@村工业园区进行整合@@,推动@@闲置@@、低效用地回收@@、盘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镇@@村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人才引进@@、用工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建立用工预警@@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解决用工问题@@@@,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建设技能型社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长效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级评定@@,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运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机制@@,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集聚扶持体系@@@@,为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拓展信用数据金融@@场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第二@@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转供电政策@@,每月@@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明细@@,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鼓励工业园区为各终端用电用户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对符合转供电改直供电条件的@@用电用户@@,由供电企业@@进行改造实行抄表到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鼓励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部门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步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成果进行确认@@。推动@@事项@@核查前移至窗口@@,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划建设并联审批@@@@,设计单位自@@主承诺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规划许可条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核实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许可的@@各项指标@@@@、工程信息@@,建设单位承诺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可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在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基础工程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和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推行重大项目@@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工程许可三@@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工改工@@”融合审批@@。在土地供应阶段@@,开展地籍调查@@,支撑供地@@、土地首次登记@@、土地成交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全面落实集成服务模式@@,对社会投资工业类新建项目@@,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在确保建筑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应当深化联合验收服务@@,通过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准许提前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流程@@与建筑装饰装修@@、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融合@@,推动@@投产加速@@。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基于风险等级的@@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

  优化工程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以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市@@镇@@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乐动安卓app 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和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畅通政商信息快捷交流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持续完善@@“12345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企莞家@@”平台@@等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培育@@形成从源头创新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的@@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创新生态系统@@。

  推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围绕产业@@发展创新需求@@,持续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补强@@,提升创新资源配置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和速度@@。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山湖科学城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战略规划建设@@,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支持松山湖科学城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技术创新源头供给@@,推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创新创业创造@@。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集聚服务机构与仪器设施@@@@,开展多层次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结构@@,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主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创新研发扶持政策@@,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提升市@@场主体@@科技研发能力@@。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组织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支持行业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建研究开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中间试验条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强政策衔接@@,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配套打造高水平国际人才社区@@@@。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协助市@@场主体@@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对接关系@@,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服务@@,积极帮助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丰富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供适合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支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引导市@@场主体@@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广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生产生活@@、交通出行@@、城市@@治理等各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制定@@与应用场景建设有关的@@规划和政策@@,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国驻粤领事馆的@@联系@@,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宣传推介@@,加强对本市@@龙舟@@、莞香@@、粤剧@@、麒麟@@、醒狮等优秀传统文化和@@“近代史开篇地@@”“国际制造名城@@”“潮流东莞@@”“篮球城市@@@@”等城市@@文化名片的@@宣传@@,提升东莞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十七条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优化申报容缺机制和主动披露容缺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降低通关成本@@。

  第四@@十八条加强国家和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的@@应用推广工作@@,提升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等主要应用功能模块的@@使用@@覆盖率@@。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推进监管部门@@、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与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创新体系@@协同发展@@。支持跨区域@@、多层面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鼓励支持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推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涉外公证@@业务的@@交流合作@@,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仲裁与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人才交流@@。积极培育@@高素质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性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

  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

  第五@@十二@@条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模式有机融合@@,从监管频次@@、信用奖惩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十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水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培育@@、扶持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向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推动@@调解@@员职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员专业化调解@@技能@@。制定@@、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加大商事调解@@的@@宣传力度@@。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发挥仲裁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仲裁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推动@@完善公证@@@@、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优化公证@@延伸服务@@,积极参与商事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监测@@、预警@@,防止和减少商事纠纷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应用@@,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实现@@纠纷网上化解@@。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效率@@,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简化网上立案程序@@,加大电子送达力度@@、深化繁简分流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智能@@、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职工安置@@、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