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从业人员@@:

  现将修订的@@《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2.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年@@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教育培训@@@@、施工@@图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担保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租赁供应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注册和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或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正当必要@@、过惩相当@@、合理关联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统筹协调信用应用@@场景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

  市县@@@@(含@@市辖区@@、园区@@,下同@@)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配合信用档案手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行业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全国和海南公共信息信息基础目录为基础@@,以@@其他能反映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信息为辅助@@,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制定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更新@@。

  各市@@县@@@@应执行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设区市可依据@@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补充标@@准@@。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一@@般@@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登记注册信息@@、经营生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党群建设等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奖项@@、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认定@@@@、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

  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将认定@@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采集@@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主动完整准确@@申报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行为产生后@@15日@@内完成申报@@。市场@@主体@@不及时如实申报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招投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

  国家和省级层面作出的表彰@@@@、处罚决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第十四@@条@@ 基本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相关证明材料或监管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依据@@@@;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以@@表彰@@@@、奖励@@、确认文书或者证书为依据@@@@。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发的认定@@决定书@@、通报@@、通知@@、通告@@、公告等行政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五@@条@@ 除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外@@,认定@@和采集@@部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失信行为通知@@失信主体@@@@。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当事人当面签收@@,或者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我省信用档案手册上登记的电子邮箱@@,并以@@邮件发送成功视为通知@@到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共享@@、公开@@、修复等管理工作统一@@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全省使用统一@@@@、规范@@、完整的建筑市场@@信用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条目@@,避免重复采集@@@@、归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信用信息依法共享@@给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信用信息条目中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不公开@@外@@,信用信息一@@般@@对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公布@@”的原则@@@@@@,由采集@@部门在采集@@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后即时予以@@公布@@。信用信息记录在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中@@。

  良好@@信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良好@@行为代码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授予文件@@、记录部门和披露期限@@;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代码和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记录部门和披露期限@@。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信用信息披露期自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披露期限内@@,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披露@@,转入信用管理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在披露期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不作为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和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其中@@,对于公示信息准确@@性存在异议的@@,采集@@部门负责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认定@@部门负责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认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司法裁决@@、行政处罚@@等的异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采集@@部门依据@@认定@@部门意见及时更改采集@@的信息@@;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并汇总@@计算得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方法@@@@:

  一@@、实时评价@@@@。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每天实时评价@@@@得分@@。

  二@@、阶段评价@@@@。以@@3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价@@@@分值计算平均值得分@@,按照得分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级@@。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30%(含@@30%);

  (三@@)C(较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30%-70%(含@@70%);

  (四@@)D(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70%-90%(含@@90%);

  (五@@)E(较差@@):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二@@十四@@条@@ 在信用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未承接有建筑工程项目且当前无在建项目的信用主体@@或新进入海南建筑市场@@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阶段排名@@,其信用等级相当于其信用得分对应的阶段信用评价@@等级@@。

  对于得分排名位于@@E等级但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列为@@D等级最后一@@名@@。

  第六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不断丰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在行政@@、市场@@、社会等领域开展信用奖惩@@,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包发包@@、资质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程保险@@@@、表彰@@评优@@、融资担保@@、政策扶持@@、市场@@推介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用合作@@@@,在相关应用@@场景中使用相关部门@@、领域的信用数据@@,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应当核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按照法律@@法规@@及我省评标@@办法@@,将信用等级和信用综合得分作为投标@@评审的重要内容@@。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信用信息@@。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筑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合同对象以@@及实施人员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择优选择交易对象@@。

  支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保险@@、担保等方面给予差别待遇@@。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依法对企业实施以@@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优秀@@)

  1.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2.原则@@@@上免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3.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4.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

  5.优先给予评先评优@@;

  6.优先向市场@@推介@@;

  7.相关单位依法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二@@)信用等级为@@B(良好@@)

  1.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3.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

  4.优先给予评先评优@@;

  5.相关单位依法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三@@)信用等级为@@C(较好@@)

  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D(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第二@@十八条@@ 依法对从业人员实施以@@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优秀@@)

  1.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3.优先给予评先评优@@;

  4.优先选用为专家@@;

  5.优先安排培训@@@@、学习和参与重大@@、重要项目编审@@。

  (二@@)信用等级为@@B(良好@@)

  1.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3.优先给予评先评优@@;

  4.优先选用为专家@@;

  5.优先安排培训@@@@、学习和参与重大@@、重要项目编审@@。

  (三@@)信用等级为@@C(较好@@)

  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D(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限制其入选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

  3.限制安排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审@@、培训@@、检查@@、编审等活动@@。

  第七章@@  严重失信主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披露期不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披露期届满后@@,按照其当时信用分值和等级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认定@@部门应当出具并送达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文书@@,告知信用主体@@决定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的期限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期限内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信用主体@@要求听证的@@,认定@@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第三@@十二@@条@@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应当出具并送达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修复及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和采集@@部门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八章@@ 专项信用评价@@@@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适时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扬尘治理@@、实名制管理@@、建筑垃圾@@、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建立专项信用评价@@@@体系@@,并依法制定相应奖戒措施@@。信用分值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触发相应的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专项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行为同时受到专项信用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的双重奖惩@@。

  第九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六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谁监管@@、谁修复@@”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认定@@部门意见实施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修复@@方式包括完成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约谈@@、参加培训@@考试@@@@、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等@@。

  推行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完成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实施信用修复@@@@。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相关赔偿@@。如需接受约谈@@@@、培训@@考试@@、参加公益慈善等@@其他修复措施的@@,还应完成相应的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完成规定的修复工作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说明修复理由和修复事实@@。

  (二@@)核查核实@@。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准予修复或者不予修复的决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完成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在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且达到一@@定披露期后@@,可采取终止失信惩戒@@、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修复@@:

  (一@@)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相应赔偿等信用修复@@工作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暂扣资质@@、许可@@、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不得予以@@修复@@或撤销已作出的修复决定@@,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建筑市场@@信用认定@@@@、采集@@、应用@@、修复等信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注意信用主体@@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合法利用信用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信用修复@@等相关办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